广东公共外交协会章程

2021-03-03 18:12:50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公共外交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ublic Diplomacy Association,缩写GP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政协探索发挥人民政协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联合广东从事公共外交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国家整体外交大局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协助党委政府传播和推动公共外交,培育知华知粤友好力量,为促进广东与世界各国在经贸、科技、旅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更好地向世界展示真实的中国和广东形象,为广东发展争取良好的国际环境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政协办公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本会在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上接受省外事外宣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共外交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传播公共外交文化理念,宣传我国外交政策、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介绍我国和我省改革开放的成就,协助开展各类公共外交活动;
  (二)为我省开展对外贸易、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建立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三)加强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为海外华侨华人开展居住国与我省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同我省国际友好城市、各国相关机构、友好组织、民间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访、考察,参加双边和多边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促进各项交流;
  (五)接受全国政协委托的相关事务,支持和配合中国公共外交协会、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外交协会开展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六)举办培训、讲座、研讨会等,编辑出版刊物,建立网站,沟通开展公共外交情况,反映动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由单位会员指派人员担任,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会的职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表决产生理事、监事,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表决产生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国内顾问和海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由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做出决定,待召开理事会议时进行说明并追认。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或表决。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选举或表决,但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说明授权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需要聘请国内顾问和海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的职权。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或表决产生。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由会长会议做出决定,待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时进行说明并追认。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或表决。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或表决,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主管单位推荐本机关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荣誉;
  (三)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部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表决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或表决和罢免,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广东省政协办公厅拔款和资助;
  (二)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款;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由广东省政协办公厅财务部门代为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7月1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