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在各市的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2016-12-16 02:22:2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

关于组织在各市的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1998421政协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丰富本届省政协委员的活动,调动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活跃政协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各市政协联系在该市的省政协委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活动。现对各市政协组织在各市的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政协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请各市政协统一组织在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二、按照省政协办公厅的统一安排,每五年组织在各市的省政协委员进行一次跨市视察,请各市政协协助组织。当年没有组织跨市视察,有省视察团到达的市,请该市政协协助将在该市的省政协委员编入视察团一同视察。当年没有组织跨市视察,也没有省视察团到达的,请该市政协组织在当地的省政协委员进行一次在本市就地视察。

 

    三、各市政协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时,可邀请在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列席。

 

    四、请各市政协在组织市政协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和参观活动时,邀请在当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应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邀请,各市政协可组织在当地的省政协委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

 

    五、各市政协组织的有关文件传达、报告会和其他学习活动,请按规定范围相应邀请在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印发给政协委员的刊物、资料,请同时印发给在当地的省政协委员。

 

    六、各市政协举行重大纪念活动、联谊活动时,可邀请在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七、请各市政协按当地省政协委员人数和专业情况,有条件的,可组成活动小组,根据省政协的工作安排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选题,开展活动。

 

    八、在各市的省政协委员,由该市政协主席为召集人。主席不是省政协委员的,由各市政协商在该市的省政协委员确定一位临时召集人。请各市政协指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每年12月,请将当年组织当地省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情况,书面告省政协办公厅。

 

    九、在各市的省政协委员活动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拨给各市政协。(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