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关于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联系省直单位和港澳地区省政协委员的意见(试行)

2016-12-16 02:22:2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关于各专门委员会

分工联系省直单位和港澳地区省政协委员的意见(试行)

(1998421政协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会同港澳地区委员的联系,丰富港澳地区委员的活动内容,使港澳地区委员能及时了解情况和反映意见,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会印发的文件、材料、刊物等,由办公厅直接寄送港澳地区委员。

 

    二、本会在每次举行全体会议期间,召开一次港澳地区委员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本会每年组织一次港澳地区委员在省内视察。视察的专题、时间、地点由华侨港澳台胞联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港澳地区委员召集人意见后提出,具体组织工作由华侨港澳台胞联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本会举办的重大纪念活动、联谊活动及其他座谈会、研讨会等,可视情况邀请港澳地区委员参加。

 

    五、本会定期派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到港澳,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本会工作情况和本省的有关情况。如有必要,可在广州或深圳、珠海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某方面问题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情况。

 

    六、港澳地区委员对本会工作和我省重大事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可随时向本会办公厅反映,本会办公厅要及时处理。本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港澳地区委员提出的提案,寄交本会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要及时办理。

 

七、本会由华侨港澳台胞联络委员会负责与港澳地区委员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每年组织一次港澳地区委员回内地省市参观;根据需要组织港澳地区委员在省内进行专题调查、参观考察、研讨及其他活动;听取港澳地区委员关于"社情民意"的反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港澳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港澳地区委员在港澳开展有关活动;必要时组织华侨港澳台胞联络委员会委员前往港澳访问、联络委员。华侨港澳台胞联络委员会印发的有关材料,可寄送给港澳地区委员。 

 

八、本会举行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组织的其他活动,需要港澳地区常委、委员参加的,请香港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关部、新华社澳门分社协调部协助组织。

 

九、港澳地区委员由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常委为召集人,分别在香港、澳门组织港澳地区委员开展活动,可采取聚会、座谈、参观、访问等方式。(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