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委员视察工作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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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为改进和完善政协委员视察的组织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本会实际,特制订本简则。
一、视察的目的和内容
(一)视察目的。通过深入基层视察,使委员开阔视野,联系群众,反映民意;了解各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以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增加感性认识;对地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向当地党政机关或上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参政议政,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供参考依据。
(二)视察内容。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各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群众生活以及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视察。各视察团还应选择某些专题,结合进行视察。
二、视察的组织工作
(三)根据每年全体会议提出的任务,结合委员的建议和要求,由办公厅秘书处拟订年度视察计划,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在穗委员、港澳地区委员,由本厅组织视察。在穗委员以专门委员会为基础编团,未参加专委会的委员,按其专业、特长分编到各个团。个别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专门委员会组团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视察的,可适当调整。香港、澳门地区委员分别单独编团。
(五)穗外委员的视察,分三种方式进行:每届内分批安排一次跨市视察,由有关的市政协协助做好组织工作;有省视察团到达的市,将该市的省政协委员编入视察团一同视察;当年没有组织跨市视察,也没有省视察团到达的市,委托该市政协组织在该市的省政协委员就地视察。视察团统称为"广东省政协委员视察团"。
(六)各视察团视察的专题、时间、地点的提出:以专门委员会为基础编团的,由各专门委员会在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港澳地区委员团由华侨港澳台胞联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港澳常委意见后提出;跨市视察团由秘书处提出。
(七)每个视察团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不超过30人。每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负责视察团的组织领导工作。团长、副团长由视察团全体成员协商推选。
(八)每个视察团由本厅适当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视察团的联络与服务工作,各市参加跨市视察团的省政协委员超过5人的,由该市政协配备1名工作人员。
(九)除一年一度的视察外,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同意,可临时组织部分委员就某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视察,由本厅或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三、视察的准备
(十)视察团出发前,要召开预备会议,推举正、副团长,学习有关文件。工作人员要主动为视察团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并商视察地政协请当地党政部门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印发给委员参考。
四、视察的时间和方式
(十一)每年一次的集体视察,一般安排在8月11月间进行,11月底前结束。每个视察团的活动,要按计划进行,一般到一个市及该市的一个县(市),或到两个县(市),时间5-7天。专题视察的时间由主席会议确定。
(十二)视察团要听取当地党政有关领导介绍全面情况,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邀请基层干部、群众座谈。参观考察点的安排,要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当地工作的成绩和经验,也要了解存在问题,经视察团集中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办法,再与当地领导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视察的接待工作
(十三)省视察团到达的市、县,由市、县政协负责商请党委、政府对视察接待的各项工作作出安排。
(十四)省组织的视察团(包括跨市视察团)的视察经费,根据财厅核拨的标准,按实际人数、天数付给当地接待部门。委托各市政协组织就地视察的经费,由本厅按标准和委员人数拨给。
六、视察的总结
(十五)视察团在视察结束前,要进行总结,并由委员或工作人员写出视察报告,交团长审定后,由本厅转报主席会议并送省委、省政府、当地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必要时还可编发信息,报送给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专委会、视察团或委员可根据视察情况,撰写提案或在常委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上发言。
七、视察的宣传报道
(十六)省组织的视察团,视需要邀请省级新闻单位记者随团采访,视察团所到的市、县,当地政协应商请当地新闻单位进行采访报道。没有记者随团的,工作人员要负责撰写有特色的新闻稿,送给省各新闻单位。委托各市组织的就地视察,除请当地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外,也应主动向省新闻单位送稿。(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