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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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推进政协履行职能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以及《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省政协的职权,处理省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省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则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省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常务委员会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省政协副秘书长;
(六)决定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省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15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商讨论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省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以及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各处室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在穗的全国政协委员、副省级市和地级市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省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副主席、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协商讨论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查以省政协或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的名义向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三)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四)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五)审议省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六)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和报告;
(七)决定任免专门委员会委员;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省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省政协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委员专题座谈会,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新闻报道,主席会议、委员专题座谈会也应视情况予以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