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2016-12-16 02:22:2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19951229政协广东省第七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参加本会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本省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促进本省重大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促进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本省的实施,以及本省重大决策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助并推动本省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促进廉政勤政;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部署,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财政预算;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省需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公布征求意见的重要法规草案;本省政治生活、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中共广东省委提出的按规定需协商的省级领导人人选;本省市级行政区划的变动;本省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本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委员专题座谈会,根据需要召开的本省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四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省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在本省的贯彻执行情况;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全省的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本省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本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本会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执行全国政协和本会的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本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政协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它形式提出建议和批评;参加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重要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五条 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组织委员视察,就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协商和监督;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适合发挥政协优势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开展地区性、专业性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讨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委员视察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视情况需要以各专门委员会为基础组成若干视察团进行。在每届任期内组织穗外委员分批进行一次跨市视察。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同意,可临时组织部分委员就某方面问题进行视察。

 

第六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及省有关部门提议需要经过政协协商的问题,由本会主席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人员的范围。本会主席会议也可建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将需要协商的问题提交本会协商。

 

    第七条 本会进行政治协商可根据需要邀请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协商的议题和会期确定之后,本会的有关机构至少需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第九条 充分发挥参加本会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中的作用,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要坚持和健全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省委秘书长座谈会制度,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以加强本会机关与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台联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可视需要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和其他有关活动。要坚持每季度举行一次"委员活动日"的制度。

 

    第十条 密切与本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委员的联系,除组织他们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视察活动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他们通报我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情况和本会工作情况,组织他们到本省参观、考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在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促进粤港澳经济合作、发展,促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会各专门委员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积极提出提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经本会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该委员会有责任督促承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办理提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第十二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本会依法维护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十三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本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应作新闻报道,主席会议以及其它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也应视情况予以报道。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应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本会的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任务,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委员视察、专题座谈、专题调查等工作,并同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五条 重要的政协提案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可以本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 以本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本会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或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一主要职能,本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包括组织委员听取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局性重要问题的情况通报等,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主动地发表意见,坦诚地开展批评,郑重地提出建议和提案,同时密切联系自身所在党派、团体和界别的群众,经常反映社情民意,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省各市、县()政协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