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
关于加强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实施办法
(粤发[1995]13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多党合作提出的新要求,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参政党的作用,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同各民主党派保持密切联系,党委统战部协助党委了解情况,协调关系,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共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
第二章 协 商
第四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党委、政府拟提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安排、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等进行协商。这种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形势需要,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谈心活动,就社会热点、难点和关系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沟通思想。这种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专题座谈会,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某些重要问题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这种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党委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会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某项工作情况,传达重要文件。这种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重大事件及时通报。有的通报会可委托党委统战部召集,约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条 党委委托统战部召开民主党派负责人座谈会,就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发挥参政党作用问题进行座谈,互通情况,交流经验。这种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各种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各级党委的有关部门一般应提前十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条 各级党政负责人要坚持与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交友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过民主生活会之前,应注意收集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政府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如廉政建设检查,财经物价检查,治理社会环境,整顿社会治安、市场秩序等,要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由统战部牵头,组织民主党派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意,向党委提出建议。这种活动每年举行一次。(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