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2016-12-16 02:21:45 来源:广东政协网

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切实增强办理实效,推动政协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10〕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省委部委,省直单位,省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单位承担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评价考核,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省政协相关参加单位及工作机构、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的意见,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条  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实施。省委办公厅会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各人民团体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粤各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四条  主要内容评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办理工作和加减分三个部分,共30个评分项,满分100分。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机制、经办人员、经费保障等内容,设8个评分项计26分;办理工作包括承办、办理、答复等内容,设11个评分项计54分;加减分包括承办数量、工作态度、办理实效、重点提案办理等内容,设11个评分项,加分、减分分值各为20分。

第五条  方式步骤评价考核采取自评、考评、综合评定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由各承办单位对照评价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并附必要说明材料,在年度办理时限(最后一件交办提案的办理时限)截止后20天内,报相应的组织实施单位。

(二)考评。由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对照《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进行考核评分。

(三)综合评定。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督察评议、重点抽查,进一步核实自评、考评情况,结合各承办单位量化考核得分,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中,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四个等级,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在省政协办公厅网站公示7天。然后,由组织实施单位审定,并报省政协同意形成评价考核结果。各承办单位在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中,如发生两项以上的减分,均不得获得“优秀”评价考核等级。

第六条  结果应用当年评价考核结果反馈各承办单位,并在第二年省政协全体会议上书面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作为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考核指标。每三年对连续考核结果优秀、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对连续考核较差的承办单位通报批评。获得表彰的承办单位要对相关承办人员进行内部奖励,或在本单位工作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