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和考核有哪些要求?

2016-12-16 02:22: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二十八、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和考核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和《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案办理工作要进行工作总结和工作考核。

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承办提案的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二十天内,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报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政协商请政府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在本年度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进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总结书面材料在办理期限截止后的二十天内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党委系统承办单位的总结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总结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在本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三年一次评优的根据,同时上报有关部门,作为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考核指标。

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要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制度不健全、遗失提案、办理质量效果差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并逐步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且作为个别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