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提案的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根据《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提案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要及时研究,落实办理责任,安排好办理进度。办理工作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商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