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哪些提案不能被立案?
根据《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是提案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的一项必要程序和重要制度。
提案审查是根据《条例》第17条、第18条审查提案者的资格、内容等。
不予立案标准: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或反映情况事实不清,缺乏分析,没有说服力的;
(十一)围绕已解决事项重复提出提案的;
(十二)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三)超越本省事权范围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