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暂行办法

2016-12-16 02:20:50 来源:广东政协网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30政协第九届广东省委员会第33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鼓励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运用提案积极参政议政,激励承办单位做好提案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根据《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时限

省政协每年举行一次优秀提案、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二、表彰的比例

优秀提案评选数额占立案提案总数的5%;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名额各占承办单位总数的10%12%

三、评选条件

优秀提案的条件:

()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省的贯彻落实,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省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所提问题情况准确,分析透彻,建议有可行性或前瞻性。

()提案经办理,已产生或将要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的条件:

()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提案承办单位领导亲自抓办理工作,分管领导、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认真负责;提案办理工作达到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

()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做到了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已列入了计划,并创造条件提出了逐步解决的措施;确实解决不了的,已如实解释清楚。提案按时办复,提案者对办理工作和办理效果表示满意。

()突出重点,成效明显。对重点提案或专题提案重点办理,对提案答复中已作出承诺的,能够跟踪并督促落实,成效明显。

承办提案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提案工作。

()积极钻研并熟悉提案工作业务,工作主动,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作出了努力。

()提案工作成绩显著,得到好评。

四、评选范围

在本年度内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属优秀提案评选范围。在本年度内办理了省政协提案的各承办单位,均可参加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五、评选程序

优秀提案,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按照省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商有关单位作出安排。评选工作一般按照推荐、评选、审定三个步骤分步进行。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推荐。

优秀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各小组按照提案分类及办理情况进行推荐;由承办单位在所承办的提案中进行推荐;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可推荐本组织及成员的优秀提案。

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提案委员会各小组推荐。

省政协委员可参与以上各项评选的推荐。

()评选。

提案委员会组织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代表对推荐名单进行评选,同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拟表彰名单,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审议。

()审定。

提案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表彰名单,报主席会议审定。表彰名单公示7天。

六、表彰奖励

以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名义,在每年政协全体会议上对优秀提案、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评选表彰活动所需费用列入全会经费预算。

七、其他

每届政协届满时,将优秀提案、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决定编印成册,印发给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