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名合格委员是我的愿望

2016-12-16 02:20:56 来源:广东政协网

当一名合格委员是我的愿望

 

 

 

我是在2002年12月当选广东省第九届政协委员的。参加政协工作几年实践,使我深深体会到:人民政协在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诸如:农村的城镇化改造所涉及的征地与拆迁问题、城市的房地产问题、经济发展与环保所产生的矛盾问题、社会医疗保险和劳动就业保障问题,以及教育收费问题等等社会百姓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级政协及政协委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们以提案和建议的方式,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及解决办法,有些问题已经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得以快速解决。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我认为要首先履行好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2003年全国的“两会”期间,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介绍了一位来自河南农村的全国人大女代表。她不辞千辛万苦,几上省城和北京,为乡亲、为群众解决问题呼号奔走。外乡的百姓也慕名来找她。我想:我是一名政协委员啊!我暗下决心,要做名副其实的、以弘扬“民主与科学”为旗帜的九三学社社员、做一名合格的省政协委员,我要以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解难。那位女代表,人们要不远千里万里才能找到她,我想:可否通过一定的方式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与更多的群众建立联系,及时地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呢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我在不断地思考这个问题。在2004年我省“两会”前夕,我就此问题讨教了有关的专家、学者,也咨询了我所熟悉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甚至还征求了身边群众的看法,得到了普遍认同。于是,我正式向省政协九届二次全会提交了题为《关于我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其名单及其联系方式、方法的建议》的提案。我还应媒体要求,向社会公布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方法。至今已经收到了400余个电子邮件和10余封信件。我对这些材料进行筛选后,将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或以政协提案、或以“直通车”及“信息”等形式反映给省政协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与回复。如:我向社会公开我的邮箱后收到了一个反映教育收费问题的邮件,我以政协提案的方式向大会反映了这一情况,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该提案的办理非常重视,将其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工作范围之中。

 

撰写提案是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方式之一。关于如何撰写提案,我自己老老实实地做了一份作业,我是这样认识和理解政协提案撰写的:

 

一是要认真学习政协理论与相关知识,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二是要深入社会生产与生活实际,以积累提案撰写的素材;三是要留心和认真思考社会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使提案贴近社会热点问题与百姓切身利益;四是将自己的观点与主张拿出来与相关人士(如专家、教授、其他委员或人大代表等)进行深入探讨,提高提案的质量与水平。

 

几年来,我积极参加省政府、省政协、九三学社省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参观、考察、视察、调研和研讨会等活动,以培养和提高参政议政的意识与能力。平时,有目的地收集一些问题并做好记录、整理,注意查找有关资料、文件或法律、法规等,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据,为提案撰写、参政议政做好思想上和素材上的准备。当上政协委员四年来,我将关注和反映的问题形成提案、“直通车”和信息50余份,涉及参政议政、经济建设、城市规划与环保、教育收费以及交通管理等问题。绝大多数意见建议引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各类新闻媒体纷纷予以报道,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当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是我的愿望。今后,我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地加强政协章程与理论学习,密切与所在党派及周围群众的联系,继续向社会公开我个人的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便与有需要的群众联系和沟通,及时通过省政协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与建议,尽可能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为促进政府更好和有效地开展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而建言献策。

 

今年初,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不久,我参加了省政协的关于学习和贯彻《意见》的专题调研活动。通过学习思考,我坚定了做合格的政协委员的决心和信心。“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这为广大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当好政协委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履行好委员职责,是时代赋予委员的责任。与此同时,我也认为,在人民政协的工作中,要明确并细化委员的“责、权、利”,为政协使委员更好地履职能提供良好的条件。这里有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首先,政协委员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政协的会议、活动,多写提案,多反映社情民意。作为一个委员不能仅限于参加一年一度的政协大会。有的委员甚至整届都不写一个提案,这就很难说是履行了委员的职责,很难说是一位合格的委员了。这是委员的“责”。

 

其次,要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建议政协明确规定允许和支持政协委员(须2人以上)持“政协委员证”进行民意反映事项的调查和视察。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帮助。这是委员的“权”。

 

第三,政协委员绝大多数是兼职,参加政协的活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花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与金钱。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将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计入单位工作量,以调动广大委员的积极性。这是委员的“利”。(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