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少数民族自治县金融服务状况
的调研报告
省政协民宗委调研组
加快推进我省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推动金融市场快步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而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速,2014年4月至5月,以温兰子、温思美副主席为顾问,省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组织省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对我省连南、连山和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金融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县金融服务现状
近年来,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2013年底,三县国民生产总值为113.22亿元,比2004年的28.32亿元增长约4倍,年均增长14.9%,但近三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有所减缓。
2013年底,三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10.83亿元,比2004增长了3.6倍;贷款余额为48.24亿元,比2004增长了3.8倍;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乳源为60%,连山为93%,连南为74%;城乡居民人均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分别为乳源1.5万元和0.5万元,连山1.35万元和0.11万元,连南1.27万元和0.16万元。保费收入1.2亿元,其中涉农保费收入531.3万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为1.1%,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为236.7。
三县金融机构有工行、建行、农行和邮储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几家非法人分支机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加上营业网点、助农取款服务点,金融服务网点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这些年来,三县政府在财力有限情况下,为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问题,各自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连山县政府组织设立了多个基金会和扶贫互助金,累计投入互助资金392.82万元,互助金贴息金额1.8万元。连南县政府与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和农信”合作设立了非企业公益性机构——连南农户自立服务社,2011-2013年累计投放贷款3063.3万元,受惠农户1046户。乳源县政府组织设立了“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截止到2013年底,共帮助7家企业获得贷款0.72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央持续强调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主体的政策思路,使得县域金融服务有所改善,但从调研情况看来,目前三县在金融服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金融机构数量少且类别单一,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我省珠三角地区已经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以及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金融市场化格局。相比之下,三县金融发展滞后,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金融机构的数量少且类别单一。金融机构的业务基本上仍然是“老三篇”,即“存、贷、汇”,很少有适合民族地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具有特色的融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以及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信用卡、ATM机、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手段,在民族地区农村仍十分滞后。此外,民族地区农业保险严重缺失,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尚未萌芽,以乳源为例,该县的保险深度和密度还达不到韶关地区平均数的一半。这种情况下,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在种类、数量和质量方面都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二)金融机构存贷比低,资金利用率不高
截至2013年底,乳源、连山和连南三县金融机构存贷比分别为:44%、53%、43%。而同期全省的存贷比虽然比江、浙、山东的75%低,但也达到65%左右,清远市存贷比也达到61%。
三县金融机构农信社贷款余额为28.62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60%;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贷款余额为19.62,占总贷款的40%。三县农信社存贷比均在70%左右,依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分机构来看存贷比,以乳源为例,工行55%、农行51%、建行38%、邮储银行11%,地方法人机构的农信社最高,乳源农信社为66%,连南农信社68%、连山农信社74%。如果按全省65%的平均存贷比计算,乳源、连南和连山仍有可用信贷资金分别为12亿、6亿、2.6亿;若按存贷比70%计算,则上述三县可用信贷资金分别为14亿、8亿和3.4亿。
(三)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主体融资难
县域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主体。目前,我省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多为租赁,自身积累少,大多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难以向银行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例如,乳源县东阳光精箔有限公司,作为掌握高新技术的优质企业,尽管产品畅销,订单数量超过目前生产量,想要贷款增加生产线,同样因为无抵押担保而面临融资困难,无法及时扩大生产。“三农”经济由于受自然条件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影响,相比其它产业部门更具脆弱性,风险也更大,更加难以向金融机构融资。例如,乳源瑶族自治县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以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为宗旨的企业,主要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销售点+网点”的产销一条龙的模式,生产蔬菜、水果、水产等品种二十多个,是典型的“三农”企业,但由于生产土地都是租用的,缺少固定资产抵押品,且农产品生产风险较大,没有银行愿意贷款,该公司想通过贷款扩大种植养殖规模近乎不可能。可见,民族地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主体融资难的问题非常突出。
(四)社会信用建设滞后
据调研,民族地区社会信用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信系统建设缓慢,缺乏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信用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缺失;三是农村社会中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的培育还有待重视和加强。
(五)金融机构在主动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重企轻农,重大轻小,重规定轻创新,重风险轻普惠的现象
金融产品不丰富,金融服务方式不灵活,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矛盾。据调研,三县的人均贷款还不及全省县域人均贷款的五分之一,比江苏、浙江、山东更低,除了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外,金融服务水平跟不上是三县存贷比偏低的重要原因。
三、加强金融扶持的相关政策建议
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金融服务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今天,资金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应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新型城镇化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省政府应该重视和推动民族地区金融发展
1、设立民族地区金融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民族地区金融发展。省、市、县三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如出台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农村金融税收优化、优惠政策等。同时建议设立民族地区金融专项扶持基金或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民族地区金融发展,以及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主体的担保、贴息等,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研究组建省级农村商业保险公司,为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可以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共享资源,可以通过相互合作,提高保险的深度和密度。降低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的涉农放贷信心,除了开展商业保险之外,还可以建议省政府研究,牵头组建股份制的省级农村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和“三农”保费补贴等相关业务,并在民族地区开展农业保险全覆盖试点,积极开展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险等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为民族地区中小微企业、居民和“三农”提供生产和生活保障。(省政协经济委员会2010年已经有了一个关于“组建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提案)
3、在少数民族县率先开展扩大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的金融服务改革试点。一是,加快农村自有类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宅基地等,以上述产权作为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物;二是,探索把农业机械设备、农业设施、运输工具、果树等各种有价物品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三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确保农村各类产权和抵押担保物可以交易、流通、变现。
(二)地方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建立和完善担保体系,积极主动吸纳企业参与共同组建融资担保公司。由政府牵头,组建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同时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也可尝试由政府组建专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机构。探索企业协会建立风险担保补偿机制等。
2、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应积极引进村镇银行或鼓励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以满足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为了解决农村地区信用体系缺失的问题,地方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创造条件牵头建立一个能对企业完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状况和盈亏状况等进行完整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的企业及“三农”经济主体信用数据库。
4、大力组建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创新组织形式,引进各种社会资本。应研究探索扶贫专项资金的集中使用问题,尽可能发挥其杠杆作用,撬动几倍、10倍的银行信贷资金及社会资金,用于发展民族地区经济。
5、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解读、宣传和申请民族贸易县企业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帮助减轻当地企业贷款负担。中央和省政府对民族地区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解读和宣传这些优惠政策,并根据地方实际发展情况申请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丰富金融服务手段和产品
1、引导商业银行设在县域的非法人机构提高普惠金融意识。同时应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人行、银监部门和商业银行应探索建立商业银行设在县域的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扩大信贷投放,提高存贷比,确保在当地吸收的资金用于当地。如可对存贷比达到70%以上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一是地方政府可依据贷款余额减免一定比例的营业税;二是各级政府依据贷款余额给予财政奖励。
2、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创新鼓励并帮助其创新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当地政府应在税收、资源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优惠和支持。
3、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在当地的存贷比。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发展可持续性的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大对生态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等的信贷投放。对存贷比高和对于支农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或者给予企业一定贷款优惠的金融机构,当地政府可以考虑实行营业税减免、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等激励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