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材料(54)
台盟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建议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广东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发布了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明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9项,下放115项,转移55项,省编委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自2012年7月开展直接登记以来,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较快,除法律法规有特备规定需要实行前置审批外,其他种类社会组织均直接登记。据2013年统计,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37332个,比去年底增长了5.7%,其中社会团体17138个(增长8.1%),民办非企业单位19825个(增长3.6%),基金会370个(增长10%)。改革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3470个,其中社会团体205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39个,基金会83个,呈现较快发展势头。
广东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组织发展时间短及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省社会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不少问题。
一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法规缺失。虽然近年来政府转移职能政策不断出台,工作速度和力度都日新月异发展,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法规建设却滞后,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方面没有任何专门法规出台,导致了无法从法律制度上确保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合法性,影响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积极性,使这方面工作的规范性严重不足。
二是政府职能转移制度有待完善。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对于哪些职能需要转移给社会组织界定和分类还处在起步阶段,政府部门向社会转移职能力度还不够大,数量偏少,仅仅是把辅助性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年度财政经费预算还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经费的预算、拨付、额度、使用等环节上,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标准。政府扶持措施不够多,对社会组织的政府资助和政府奖励尚未制度化。
三是政府一些部门在职能转移工作中没有遵守费随事转原则。只把事交出去,财政下发经费却不转,给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困扰,加重了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济负担。
四是社会组织结构有待优化、能力有待提升。目前社会组织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数量偏少,结构有待优化,互益性组织多,公益性组织少;运作型组织多,支持型组织少;政府推动型多,民间自发型少;教育培训类多,公益服务类少。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公信力亟需提高,内部治理还不够完善,整体上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还有差距。
五是社会组织区域发展差异大。广东经济发展不均衡,欠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珠三角社会组织展速度。欠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无论是从数量、质量上与发达施区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六是社会组织分类指导和管理的政策不配套。社会组织种类繁多,结构复杂,范围宽泛。随着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自治管理能力不足与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矛盾凸显出来,急需建立完善的分类指导和管理监督的政策,明确运作规则,转变登记管理方式,强化自治自律,实现健康发展。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快社会组织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立法,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广东省社会组织法》,将社会组织的定义、性质、地位、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等以清晰的法律条文加以确定,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律化的轨道,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提供依据和相关标准;同时,推进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完善税收优惠法规,对向社会组织捐款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将社会组织的税收法律纳入到整个税收系统中,使其真正获得优惠,从而为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创新政府运作机制,变唯一主体为多元主体。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是唯一的主体,社会事务由政府决策、政府管理、政府监督。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创新政府运作机制,改变这种政府唯一主体模式,变政府唯一主体为社会多元主体。完善和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努力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让社会参与到决策中来,实现从政府唯一管理主体模式向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的模式转变。
(三)以政事分开为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要加快推进事业机构改革,鼓励民办非营利机构在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性、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一方面,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在加大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领域改革的同时,强化社会事业领域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另一方面,要使一部分事业单位实现民营化,转变为非营利民间机构,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降低门槛,鼓励民间非营利部门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四)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非政府组织给予一定的物资、资金保障,可以采取划拨工作经费、设立奖励资金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资金来源由主管部门按原履行该职能所需经费的渠道解决。重点对非政府组织在产业研究、行业会展、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合作交流、创优评先以及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各项政策。一是探索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资金,切实加大扶持力度。二是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人员流动聘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权益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创造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四是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比例。
(六)深化广东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改革,实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差异化管理。城乡社会组织发展的差异是客观的,对城乡社会组织实施差异化管理,才能真正推进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提高基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从而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同时借鉴香港经验,对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提供更多支持。
(七)建立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厘清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和理顺社工委、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服务、指导和管理的具体职责。二是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出台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指引犷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法人治理机制。结合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提高公信度。三是完善退出机制。出台行业协会有序退出的具体规定,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予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