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64号
案由:重视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 推进我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提出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城市污泥可分为生活污泥、工业污泥和河道污泥(底泥),本提案专指城市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污泥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必然副产品,它是由有机质、细菌、某些重金属含量、无机颗粒泥沙、垃圾碎屑等物质组成的混合体,对其处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臭气而影响空气质量。随着我国各地污水处理厂逐步建成运营,污泥就成了城市必然伴生物,污泥处理也成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大难题。
从广东省目前的情况来看,截止2013年9月底,我省已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2180.62万吨/天,其中珠三角处理规模为1834.05万吨/天,占到全省的84.1%。以深圳市每万吨污水平均产污泥7.18吨的标准计算,全省日产污泥量可达15657吨,仅仅珠三角地区日产污泥量就达13168吨,污泥困城问题严重,污泥处理的压力巨大。与此同时,我省污泥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都相对滞后,从而导致出现严重的污泥环境事件。如广州的城市污泥曾采取外运肇庆污泥制肥厂,因单价偏低,监管缺位,在西江船运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承运商大量向西江倾倒污泥的现象,致使西江河流水质污染,也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深圳西部的老虎坑污泥焚烧厂因受到当地村民的抗议阻扰,项目从2010年11月停工至今,中部的平湖白鸽湖环境园遭到当地村民的整体抵制,整个环境园建设处于停滞状态,而2013年初步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松岗燕川污泥处理厂也因臭气外泄引起当地居民上街堵路抗议而被迫停工至今。因此,污泥处置出路和除臭环保问题成为影响大城市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也是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水污染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目前,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都面临着巨大的污泥处理压力,主要问题有:
1、规划实施滞后,使项目选址难以落地。
2、污泥处理设施投入大、运营成本高。
3、污泥处理技术种类多,不同工艺的环境控制水准和投资成本差异大,项目决策难度大。目前,我国污泥处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处理工艺各有千秋,还没有统一的标准。选择一种处理工艺与城市的具体条件往往相关紧密,而污泥厂产生的臭气及其控制措施又与选取的污泥处理技术工艺密切相关,因而造成决策困难。
居民对污泥厂选址在周边抵制性强。过去制定的污泥处理厂的臭气等环境控制标准往往偏低,造成现在要么是污泥厂选址建设环评不易过关,要么是工程手续完备且项目也已动工,但居民集体抵制,以群体性事件强迫工程停工。
5、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存在政策缺陷。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如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谁来补)、补偿对象(补给谁、范围)、资金来源、补偿方式(补什么、怎么补)、补偿的标准(合理价格)、补偿项目资金的审计和资金监管等,都存在政策空白,随意性大,目前往往是会闹的孩子有奶吃,闹得凶的地方能得到更多的补偿资金或倾斜政策,而老实的百姓吃亏。
办法:
要有效解决污泥处理的问题,首先应该是处理好环境友好问题,其次要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尽早统一布局、尽快做出相应妥善的政策安排。特此建议:
1、进行超前规划,大力解决环境用地问题
目前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规划滞后造成的。在空间布局上,需要有超前的理念。环境用地要尽量避开中心区和较密集的建成区。确定环境规划用地时,核心区应整体征地作为环境园用地,同时应该划定缓冲区,严格限制在缓冲区新建住宅区,或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城市更新项目尽快解决旧屋拆迁等问题。
2、建议省人大做出专题决议,针对实际调整环保审批程序
规划污泥、垃圾场等环境项目,应该在城市规划时进行统一公示,便于公民查询,只要是符合城市规划用地的环境项目,其环保审批时不应再像目前那样,要求环评公示作为环保审批的前提条件,否则,保障城市正常运营的环境项目要么是真正的环评无法审批通过,要么是瞒天过海的假环评公示,最终都可能影响环境项目的建成和投产,并引发持续的环境群体事件。
3、利用燃煤电厂对污泥进行掺烧处理,节省污泥处理成本
煤电厂掺烧处理的无害化处理程度最高,与专用的污泥焚烧相比,处理费大大降低,建议省环保部门督促我省各地燃煤电厂(或燃煤锅炉)承担社会责任,接纳当地的污泥进行掺烧。通过燃煤炉进行掺烧,以节约建设污泥焚烧厂的用地,节省财政污泥处理付费。对接纳污泥掺烧的煤电厂,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统一珠三角地区的环境控制与监测标准,建立联?应急机制
省环保部门应按国际先进的环保标准制定污泥等固体废物的有害气体的环境控制标准,并统一公布,督促执行。要因地制宜引进污泥处理工艺,高标准进行污泥处理环境保护建设,严格污泥处理厂的环境监测。同时,建立珠三角地区污泥外运联动应急机制,保障在污泥设施检修及突发应急期间能有效控制风险,安全稳妥地处置跨界外运的污泥。
5、建立规范、合理的生态补偿测算和协商机制
以和谐相处、让利于民为理念建立起生态补偿机制。应在环境项目落地前事先协商好合理的补偿标准,使当地居民具有主动配合引进环境项目的积极性。就城市环境园而言可采取的生态补偿方式有:征地时不是全部给征地款,而是部分异地补偿(未来)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用地;将影响缓冲区列为优先更新改造项目,并通过功能置换给予相应补偿;通过专项环境资金的转移支付,如为社区或村委拨付改善绿化、道路改造、给排水管网改造等项目资金形式实施生态补偿;以参与环境园建设和运营入股(含解决当地人员的就业)等形式实施生态补偿。最好的形式是政府与当地平等协商,政府确定环境园的建设和运营标准后,由当地社区股份公司挑选BOT(即兴建-运营-转让)运营商;按产量挂钩核定生态补偿标准,探索项目的生产规模与生态补偿额挂钩的方案,要求负责污泥处理的BOT企业与当地协商,签订生态补偿协议,补偿费包含在政府支付的污泥处理费中,具体与产量挂钩。
6、加大宣传疏导力度,维护法制权威
在保障公众合法权利诉求的前提下,面对符合规划用地的合法环境项目的群体性事件应保持一定的理性,既要做好宣传疏导,又要对无理取闹或别有用心者保持一定的法治压力,对幕后操纵的打砸行为要及时制止,打击恶性犯罪,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