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建议

2016-12-16 02:21:09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68号

案由:关于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建议

提出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2013年9月,广东省政府减免了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年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2亿多元,将有效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然而,目前我省群众对收费多、收费乱仍颇多微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服务收费,希望引起政府的重视。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问题

  一是收费政策15年不变致收费规模畸巨。为使工程承发包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转变,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上世纪末我省各地逐渐组建了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999年2月,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22号文(简称122号)批准的某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收费仅两项:一是向招标人按中标价的0.5‰计收“场地使用费(下称场地费)”,每宗15万元封顶;二是向中标人按中标价计收“交易服务费”,以1亿元分段按0.9‰及0.5‰分级累进计算,每宗20万元封顶。如果说相对于刚开始时100亿元左右的年交易额,这一收费标准是合适的话,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建设投资规模逐年扩大,该交易中心成交额连年增长,这个收费标准15年不变就不合时宜了。2010年进场交易额达到2000亿元,已是初期的近20倍。据保守估算,交易中心近年来年收费额都逾2亿元,按其事业单位编制不超过100人计算,其人均收费,换句话说,其所创造“人均GDP”高达 200万元,分别是2012年广东、中国和美国人均GDP的35倍、50倍和6倍!然而这个“骄人收入”并非高新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或劳动密集企业披星戴月的回报,而是不合时宜的政府指导价下某事业单位的收费。一方面政府强制项目交易双方“进场”交易,支付“交易服务费”和“场地费”,否则项目拿不到政府的施工许可;另一方面该政府指导价15年不变,让收费方随着经济发展、交易规模扩大“坐收暴利”。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发改委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文件(发改价格[2010]877号,简称877号文)中关于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加强成本监审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的要求。

  二是“场地费”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标准出台的1999年就有人诟病交易中心所收“场地费”比“租人民大会堂都贵”。因为一个工程项目开标评标通常也就使用数十平方米的场地半天或1天,对一个投资预算动辄上亿元的工程而言,按上述标准计算要支付少则5万、多则15万元的“场地费”;如按单位时间、面积算 “场租”,不论在指导价出台的15年前或是今天,都是天价。而对预算低的监理咨询、勘测设计等小项目,其计收的“场地费”或又不足以抵偿场地成本,显然不合理。

  三是相关政府部门监管缺位。首先是长期违规收费未受制止。122号文明确指出不同意该交易中心向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收取报名费。然而,根据调查,交易中心至今长期按标段向每个进场投标企业收取100元报名费,这就为上述“GDP业绩”额外创收200万元以上/年。相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付出一番脑力编制招标文件,才每份限收150元工本费而言,交易中心坐收“报名费”可谓不费吹灰之力;尤其在网上报名的今天,一切填报手续都由报名者网上自办,交易中心为报名所付出的“工本”几乎为零。其次是监管发现问题滞后导致多收费。122号文规定,场地费“专款用于偿还经省计委批准的向银行贷款的开办费本息”,“收支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该项收费立即取消”。15年来该项开办费或已收取近10亿元。2011年3月,曾经审计发现交易中心场地费本息早已于上年5月付清,物价部门才紧急叫停。然而到2012年9月,又同意其原价照收,理由是分所建设,与路桥收费为延长收费期而借口延伸建设如出一辙。

  如上所述,877号文早就要求,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加强监管,并对收费标准加强成本监审。然而相关政府部门却监管缺位,15年前就不同意收的报名费今天还照收,多收“场地费” 10个月后才叫停,如何处理也未公开交代。

  据知,招标过程中最大的一笔支出——评标专家费,是由招标代理或招标人支付的,那么交易中心每年创造的200万元“人均GDP”都用到哪去了呢?这个非盈利事业单位如何做到不盈利?不妨请审计、监察部门过问一下,向社会公开其收支账目,尤应公开对其“非法收入”的处理。

  二、产权交易所涉诉资产拍卖收费问题

  按广州市中级法院穗中发[2011]54号文规定,从2011年下半年起,拍卖企业承接广州的涉诉资产拍卖项目,要进入某产权交易所(下称产交所)交易。拍卖企业要与产交所签订格式合同,“按照(拍卖)佣金20%的比例向甲方(产交所)支付进场交易服务费”。如此收费令拍卖业强烈不满而又无奈。据查,该“分佣”标准未经政府定价,违反了877号文“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规定,属乱收费。且2012年起,省拍卖协会陆续在全省组建了21家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涉诉资产入内拍卖,企业仅需支付区区1000元成本费,较之产交所的收费是天壤之别。产交所为此解释说收费不高,其除提供场地服务与管理外,还提供信息发布和拍卖品展示服务。然而依据《拍卖法》,拍卖企业是拍卖活动主体,信息发布和标的展示是其自身法定职责,他人无法替代,也无需他人越俎代庖并藉此分利。

  收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不合理收费会增加企业及社会负担,激起民众对政府和管理者的不满,激发或恶化社会矛盾;对高收费所得缺乏监管,还容易滋生腐败。希望省政府相关部门能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出发,从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思路出发,依法定价,对这些“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监管、适时调整和处置。

办法:

  1、规范全省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的进场服务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类服务,本应由政府“买单”。政府可用规范交易所节约的采购预算资金或拍卖溢价等收益来弥补交易服务成本支出。从事业单位人员的服务激励需要考虑,可以允许交易中心适当收费以提取效益工资,但收费应本着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质,按成本定价。物价部门应藉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机会,出台一个对全省各地、全行业具指导意义的、统一规范的进场交易服务收费指引,以避免多头定价,避免和制止乱收费、收过头费。

  2、纠正按交易额百分比定价收费

  场地使用成本与场地大小和租用时间相关,而与项目成交金额没有必然联系,场地费不应按交易额的百分比计取。

  早在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门就“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指出,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目前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为建设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可见按成交额计缴“场地费”的做法,10多年前就该纠正。因此,建议坚决迅速纠正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规定。

  3、严格清理、监管各种服务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应主动清理整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收费项目。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收费期满或还清贷款本息的,须及时督促叫停收费,而不是等亡羊补牢。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法规,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还贷计划和进度。对于收取过头费、未经许可强制收费,尤其对无视物价部门已明令禁止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予以坚决取缔,没收违规所得,并处加倍罚金,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