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71号
案由: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的建议
提出人:台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2008年8月,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考评办法》实施以来,从考评机制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制度的指导力正在发挥出越加重要的作用,一是引导科学政绩观的形成。通过考评机制的指引,各级领导干部逐渐形成的共识是,政绩不仅仅体现在GDP的数字式增长,好班子、好领导的责任和重大贡献就是让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人民生活、生态环境实现协调共进式的发展。二是倡导差异互补的结构性工作思路。广东省委坚持创新求真的决策思路,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将全省21个市分为都市发展区、优化发展区、重点发展区、生态发展区四个区域类型。分类结构化的指导思路既可以有效减轻领导干部不适宜工作的压力,又可以加大核心工作任务的砝码,从而督促不同地区走上彼此功能差异互补的发展道路。 三是强化宗旨意识,树立完整责任观。考评机制中“群众满意”考评规则的设计赋予了纳税人和社会组织更多的考评话语权,这样做的目的意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有机统一起来。四是突出德行素质,坚持德才兼备。考评体系通过民主测评和群众评议的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领导干部公德和私德的全方位地监督和评审。《考评办法》是一项新的工作,较之前干部考核办法有了极大的改进和创新,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市党政领导干部考评指标设置雷同,针对性不强。在考核指标的设置中,没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不同的工作性质和不同的工作分工,进行考核指标的分设,而是用同一标准,难以突出各自的工作重点,特别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更是如此,考核上党政不分的问题仍没有解决。
2、评估主体比较单一。《考评办法》对“引入第三方力量介入考核”的规定,缺乏刚性,在实施过程中,势必造成随意性。仍然没有突破“权力本位”、“官本位”主导绩效考核的框架。
当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时,干部的评价主要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这虽然有利于实现一定的引导和监督,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容易导致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只唯上不唯实,“政绩”做给上级看,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这不仅无助于干部绩效的提升,相反却损害了干部的形象。
3、群众参与面较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注重突出群众在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较好地体现了扩大民主的价值取向。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民意调查主要在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进行,这样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意,但参与人员范围过小,人数也有限,难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需要研究探索真正有效了解民意的其他途径和操作方法,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防止走过场、搞形式,确保民意的表达更充分、更真实、更有效。
4、如何有效考廉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评价干部的德才素质,更多地引入分析比较的方法,较好地实现了"好中选优"的功能,但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上没有取得明显突破,对如何把"带病"的干部甄别出来并"淘汰出局",缺乏有效的办法和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
办法:
为此我们建议:
1、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考评办法》中实绩考核指标。 一是在《考评办法》中增加、调整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中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人民生活指标项目及比重。 二是坚持考核结果的量化表达。定性考核结果往往存在边界模糊的弊端,例如领导班子得75-90分的,一般可评为良好等次,分值跨度过大,而且历史阶段性工作努力很难在考核结果上得到表现。三是进一步规范具体操作,少一些弹性运作,如“根据实际需要”等,多一些刚性规定。
2、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群众参与的机制和做法。科学设计民意调查和民主评议的内容、形式,根据不同层次、区域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的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建立民意表达和参与考核机制。实现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体现以人为本,让群众参与并有更大、更多话语权、评价权的考核评价机制。群众满意评价的调查对象应该更加具体。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政府服务管理项目的直接对象(行政相对人)进行评价。
3、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积极探索人大参与对政府及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开展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监察院的领导人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述职,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人大可以利用每年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方式来进行评估,也可以随时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
4、探索建立多元评价主体。积极探索设立多元评价主体,破除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中的执行者虚位困局,实行上级组织、民众和中介机构这三个评价主体对领导干部政绩进行考核评价。
对党政干部考核应区分开,实行党政干部分类考核,根据党政考核不同的对象,三个评价主体考核分数所占的比例应该不同,对党的领导干部,党的组织内部考核所占的比重可以大一些,对从事公共管理的政府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由专业组成的第三方考核机构,社会公众意见所占的比重应该适当增加。
5、健全绩效评价保障制度。应该把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的内容、方式和标准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章办事。要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监督和广泛的民主监督相配套的有效制度,把制度约束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形式主义得到及时遏制。制定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公示制度,可以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的结果进行公示,并严格与其所承担和承诺的工作目标进行对照,增加政绩评价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