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材料(67)
陈 利 浩 委 员
(代表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的发言
——建设法治广东必须敬畏群众、尊重市场
去年十一月份,某城市出台的一项规定成了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的主题,即所谓“外地人到我市,三天内要登记”,在央视调查中反对比例超过70%。当然,起草部门翻出了1956年的《户口管理条例》作为“上位法依据”。但是,60年前的情况根本不同今日,外来人口更是该城市重要的活力之源和鲜明的开放标志,制定这么一个根本不可能实施的政策,其结果,只能是以罔顾民情、漠视民意而引起广泛争议、最后不了了之。同类事例在各地时有发生。
民意不可违。四中全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三中全会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可见,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人民主体、是市场决定。要建设“法治广东”,损害群众利益、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应被纠正。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特区、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四中全会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特区、地方立法和行政规章,必须遵循宪法、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不能额外增加人民群众的义务、额外减损人民群众的权利。例如,对群众急需的两轮、三轮交通工具的限制和禁止,对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的禁止,地方保护,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土政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缺失等特区、地方立法或规章,一定程度上有损群众利益,妨碍市场竞争。我们建议:凡是上位法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或行政规章“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事项,此前的特区、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一律予以清理、废除。依法行政的“法”,必须是良法。
(二)保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自市场主体、而不是来自政府。政府应做的事,是保护市场主体平等交换的权利,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提供公共服务。四中全会的要求是“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我们建议:在市场化程度领先的广东,更应该要求“即使少作为、也不乱作为”。政府不应对产业发展、经济活动、市场变化进行具体干预;政府不能再担任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改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公局面。宁缺毋滥,是“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应有的新思维。
(三)要求行政主官出庭应诉。广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居全国之首,但省直机关行政主官出庭应诉记录至今仍然为零。“告官总不见官”,只派代理人出庭,一问三不知,既影响案件的审理,也是对法律和群众的不敬。建议省法制办按照《行政诉讼法》对本省行政主官出庭作出具体要求,如:本部门的年度首起案件、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院要求出庭的案件等。出庭应诉、直面案情,既体现了对法律和群众的尊重,也有助于在行政行为中强化法治思维,是建设法治广东的应有之义。
(四)保护群众批评政府的权利。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群众对政府的批评、监督,哪怕言辞再激烈、依据不完整,也应欣然接受。广东一贯开放、宽容的传统,应该被不断发扬光大。
(五)建立对依法行政的评价、追责机制。知政失者在草野。政府干得怎么样,群众的眼睛最亮,市场的评价最准。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让群众可以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随时随地发表负责任的意见、进行发自内心的评价,一事一评、百万人评政府都已经不是难事。建议广东率先探索建立社会参与和社会评价的常态机制,让人民群众、企业、社会组织对地方立法、政府规章、行政举措等事先发表意见、事后进行评价,并形成相应的纠错、问责机制。
坚持人民群众为主体、不让党政干部“当老爷”,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贯的坚定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讲话中提到“广大党员干部表示,自己找回了群众观点”,说明在某些干部心中、群众观点已经所剩无几。“敬畏群众、尊重市场、有限政府”,必须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谁不能迎接这一“新常态”,谁就将被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所淘汰。
(发言者系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九三学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