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造广东省生态文明新常态的建议

2016-12-16 02:21:0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94号

案    题:关于打造广东省生态文明新常态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由分析:

  2015年是我省各领域发展建设工作的重要节点,“十二五”规划即将圆满收官,迎接“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开局,我们需要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同时随着今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我们还必须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号召,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打造生态文明新常态。据了解,全国已有福建、江西、贵州、云南、青海5个省开展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态省建设。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更应在生态文明上有所建树,自觉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新路子。

  然而,我省城乡生态建设规划滞后,缺乏长期性、整体性,各地在区域生态建设、跨区治理污染等问题上协调不够,减排措施相对单一,农业源减排仍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致使生态建设水平、推进速度、建设质量等方面发展极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复合型大气污染日趋严重,离全面达标还有一定差距,广州、韶关、肇庆等市城区空气质量部分指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珠三角地区灰霾天气时有出现,产生光化学烟雾征兆,城市酸雨污染严重,全省仍有超过10%的江河断面水质为五类和劣五类,粮食重金属超标问题也日益突出,仅珠三角经济区,就有22.8%的三级和劣三级土壤,特别粤东西北作为“双转移”的主要阵地,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例如出现了陶瓷、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造纸、电镀、印染行业水质污染。

  并且,目前整个生态建设工程科技含量低、投入产出不成比例,例如整治广佛交界区域水污染、中山高平化工区环境问题耗费不菲。尤其,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关注的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到广大中小城镇以及农村地区的生态建设,例如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物种遗传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区域性污水排放标准和垃圾分类、收集与无害化填埋标准等方面至今尚未有任何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处理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另外,补偿资金不足,资金来源单一,尚未形成全面、稳定的国家和省层面的生态补偿机制,制约了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办    法:

建议:

  我省应探索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约束政府盲目开发建设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在经济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不再是经济发展之后阶段考虑的问题,使得各种环境保护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化。具体建议措施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在量化测定我省生态承载力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中所涉及的经济指标、经济政策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的事前评估,主动将增长率等经济目标调整到生态承载力许可的范围内,并在财政支出预算中,明确规定用于生态建设资金的最低比例,以避免被其他支出所挤占。

  二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统计公布各项经济指标的同时,也统计公布达到这些指标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包括消耗资源量、碳排放量等,并明确规定,如果某年度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损害事件,必须客观地将其列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

  三是大力促进碳排放交易,重点摸清欠发达地区森林植被的碳汇能力,为进行全省碳排放额度的市场化转让实现碳交易做准备,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丰富的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四是加快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边界清晰、权能健全、流转顺畅的资源产权制度,以及加快资源税费制度创新,以资源保护和节约为宗旨,优化资源税费结构设计,调整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征占补偿费的标准。

  五是改革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例如在《广东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增加环保考核的权重,与计生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占比相当,还应对限制开发的区域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同时,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环保绩效与“乌纱帽”挂钩。

  六是政府应腾出更多的精力放在对生态补偿市场的服务、规范、监管和绩效评估方面,助推产业转型,以及通过项目补偿形式对农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建立常规化的农业土壤污染检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等。

  七是各级人大应成立专门委员会,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制订、保护、实地验证与法律化管理,各政府职能部门也应确保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制订要与生态保护地管理紧密结合,并绘制高精度地理坐标地图,登记成册,录入国土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