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发挥人大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

2016-12-16 02:21:0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93号

案    题:关于制定发挥人大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由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十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主题思想,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不断开创新局面。建立完善的错案纠正法律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纳入政府高层视野。纵观以往,错案频发,纠错难的问题,让当事人付出血的代价,也使国家司法体制的公信力下降,不断令人质疑。赵作海、呼格、聂树斌案等等事后纠错引发群众极大的反响,侦办机关违反程序办案,证据瑕疵依然被采纳,为什么出现真凶才将案件翻出来?等等疑问,拷问着每一个执法者的良知。如何加强法律监督,最大限度防范错案发生,体现司法公正,成为今后司法改革中重要一个环节。

  一、我国现行法律监督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督体制,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人大法律监督。《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属于司法监督体制。由于制度原因,大多流于形式,当事人很难申请到监督程序的启动,例如上述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不止多次对案件提出质疑,请求启动司法监督,无人理会,多年如此。此现象在我国成了普遍现象,大多司法行政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基本上随大流,导致错案越来越多,一审错、二审继续,申诉仍然不变,一错再错、一错到底的现象相当普遍。请求抗诉,管辖问题互相推诿,抗诉问题下级做出决定,不服需要上级纠正;上级认为下级已经作出决定,碍于情面,拒不纠正,等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在群众中的形象。《宪法》所确立的人大法律监督机制,越来越被所谓“独立司法审判权”所蒙蔽,成了摆设。而且,这项监督机制也越来越对司法审判机关不具威慑力。稍一发声,会被人质疑行政干预司法。

  二、制定人大法律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的法律依据。

  在现行的司法审判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任何有效监督,都会对减少错案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机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在监督上大致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就是指对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范性文件,及人民检察院决定、裁定,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具体监督实施办法却没有相关统一的可操作性规范,也是导致这一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

  

办    法:

建议:

  为有效、最大限度防止错案发生,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办案质量。除了司法监督体制不断完善,加强人大法律监督职能,越来越摆到突出的地位。呼吁政府部门在人大法律监督方面,加快制定具体措施,制定务实、可操作的办法。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有瑕疵的案件,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能,防范、纠正错案发生,造福百姓。建议如下:

  1、制定人大法律监督实施办法,规范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流程,落实错案问责制等等。

  2、建立人大法工委有偿专家库,对个别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如呼格吉勒图案,在无法启动正常司法程序的基层上,可由人大介入,由专家会审评估,如得出结论认为案件确有问题,由人大发文指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启动监督程序再审,并对专家质疑的证据逐一排除,不能排除的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