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材料(4)
民进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村落活态保护的建议
一、保护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
中国古村落是中国传统文化遗产中最大宗,是中华文化的根,保护传统古村落已成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这也是一项极具挑战性而又艰辛、紧迫、意义深远的工作。广东古村落保护进入“后保护”时代,各级党委、政府、民众都有了很强的保护意识。但在具体保护过程中还存在着活态保护不够的问题,我们往往更重视有形的建筑保护,却忽略了原住民创造的无形文化。古村落里的村民,既是村落的重要构成元素,更组成了文化共同体。不仅要保护好村落实体,更要保护好其中蕴含的“活态文化”,注重形成人、村、文化的良性循环。
目前,全省约有18万个自然村落,但全国平均每天消失自然村落达80到100个,从总体看,广东古村落保护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广东古村落资源十分丰富,已评定的有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56个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和126个中国传统村落、186个广东省传统村落,还有296个古村落等。这在古村落保护中犹如杯水车薪,而且这些评定的依据各有侧重和差异,做法各自为政。
二、困局分析
(一)城市化进程迅猛吞噬。广东的古村落在城市发展进程中被迅速吞噬。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城市化程度高,古村落已寥若晨星;东西两翼经济欠发达地区,虽有古村落,但有的风貌严重破坏,不少成为“空心村”。开发中,不少村落遭到“建设性破坏”。
像珠江新城中,在古村落废墟里崛起现代化高楼里的猎德村,就是广州市旧村改造的典型之一:所谓保持文化遗产,除了几个祠堂类的翻新古建筑在林立高楼中形成强烈反差,整个古村落生态早已荡然无存。
(二)保护意识不足与法规执行不力。广东目前仅省民协“古村落认定标准”、省住建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等,且仍然缺乏省级政府层面统一及细化可行的法规。某些地方的执政责任人仍存在不重视甚至视保护如包袱的思想,还有短期出政绩,一阵风后,就扔一边任由荒草滋长。特别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及新农村建设中,对“新”片面理解,这边古村落评定刚刚完成,另一边却开动推土机,要推倒重建了。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保护规划与人才缺乏统筹。保护资金拿到手后一是不知如何使用,缺乏专业指导;二是乱用,不是用在点子上,只做些表面维修工夫,用现代瓷片去贴祠堂的事屡有发生。
古村落保护者多,但专职、专家却十分缺乏。古村落保护涉及文物、文化、规划等等多种部门,没有一个比较稳定协调部门,也几乎没有专职保护人员。
(四)开发中形成的误区。
1.旅游过度开发。一提古村落开发,几乎所有的人都会联想到旅游。旅游可说是古村落开发的一个典型途径。然而实践中,以旅游成功开发的例子凤毛麟角。开发就被纳入了经济规律,往往也意味着消耗古村落资源,伴随着对古村落生态的种种破坏。加大开发力度,也就预示着加大了破坏力度,甚至把旅游变成一种浅薄和低级的文化媚俗。
2.村落空心化与传统民俗消失。保护者一直都强调“活体”。但古村落内活体仍在快速减少。一是村落的空巢、弃巢化;二是保持的传统民俗、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正在消失。
从化区共有大小古村落200多个,其中保存完整具备开发条件的古村落约有16个,太平镇钱岗村是前期做得较好的一个。但经历了一系列的辉煌后,现在却门庭冷落,古村内甚至杂草丛生。
(五)理论研究缺乏。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课题。目前不单广东,全国范围内专门研究古村落的专家十分稀缺。深度和广度、多学科多角度的综合研究,对重大问题如古村落空心化研究、如何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进行保护利用等等,仍然相当缺乏。媒体宣传上,几乎一边倒地听从政府改造的宣传安排,缺乏自身的思考。
三、办法与建议
(一)加强保护意识,尽快出台《广东古村落保护条例》。除了需要全民的自知、自觉、自省外,第一保护人就是政府,关键是看领导者的文化主体意识,政府官员不能对文化失职,更不能失语,要有文化责任和眼光。目前古村落认定、历史文化名村评定等,都各自有一套体系标准,难以形成合力,建议由省政府牵头,按照立法程序积极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适用于广东古村落保护的法规条例。
(二)充实经费、制定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古村落保护是一项复杂庞大综合工程,应把保护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设立古村落保护专项基金,坚持政府主导和民间保护相结合的有效办法,进行运作、指导、监督。
古村落保护之难,在每个传统村落历史、环境、民族、风俗习惯等各不相同,保存现状因所处位置不同有着巨大的多样性,没法达成一个统一标准或规程。建议一是以目前我省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为契机,结合正在进行的省政府自然村落普查等,进行彻底调查,对保护内容和模式进行论证;二是针对每一个村落的具体情况,确立相应的一村一保(护)方案,进而制定保护整体规划,纳入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中。
建议成立广东省古村落专家委员会,从省到地方建立梯级的古村落专门保护工作的编制机构,并实行多部门合作机制,同时加强队伍建设。
(三)重视活态保护,避免“空心化”。古村落保护,是整体保护、综合保护,这更需要古村落的主体:村民的参与。
古村不能“空心化”,所有建筑内全都应有人居住和生活,必须不断地修缮乃至更新。传统村落除“非遗”外,还有大量独特的历史记忆、宗族传衍、俚语方言、乡约乡规、生产方式等,就是其民俗生活的全部,它们作为独特的精神文化内涵,因村落的存在而存在,并使村落传统厚重鲜活。
村民对维系生存的村落有保护的原始意识,也有发展的要求。如对其传统居所建筑,像维系族群的祠堂、书塾等,有着天然的维护要求;对传统生活习俗,如某些传统民俗,如过年习俗、禁赌禁嫖乡规民约、洪圣诞、天后诞、北帝诞及祖宗崇拜等,也有传承延续要求。建议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让其参与保护和发展。
(四)保护必须与发展融洽结合。城镇化过程中,村落消亡不可避免,但那些具有价值的特别是文化传承一定要保护和保留。只有在城镇化与保护二者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实现双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解决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矛盾。
目前,不少“空壳村”建成封闭景区。这种实验室式保护一时有效,但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重躯壳而遗失了传统生活形态。办法是古今风貌并存、古今生活并存、旅游业与生态农庄、民宿等其他业态并存,这才是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理想状态。
(五)理论研究亟需系统与深化。广东的高等院校、社科联、相关传统文化研究机构等作了一些非常有益的探讨,如民协也对其古村落保护作了理论性总结,作为广东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系列丛书,出版了《广东省古村落》等。但系统理论研究成果却几乎阙如,成功的例子总结更难寻觅。建议组织专家学者加以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