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加快实施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2017-01-14 03:52:2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151号

  案 题:关于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加快实施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提 出 人:郑耀南(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背景问题: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现状——高房价正在逼走优秀人才
  30年前,广东省改革创新,营造了“孔雀东南飞”的局面,大量人才聚集,创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奇迹,得益于“人才”这个要素,得益于广东在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上的领先优势。
  截至2015年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510万人,比2010年底的420万人增加21.4%,占全国总量1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达70万人。尽管目前广东省人才总量不断提升,但对人才的吸引力也在不断下降,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住房保障问题,房价高、租金高,很多引进的人才没有安居乐业,致使优秀人才大量流向内陆或者中小城市,严重削弱了本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的竞争力。
  为此,广东省住建局2013年前已草拟了《关于解决我省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意见》(代拟稿),意见中明确,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的原则,通过提高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以优惠租金出租住房、无偿提供住房居住等方式解决。由于目前对高层次人才的标准和范围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因此也影响了一些具体细则的确定,目前尚未有完善措施。
  2015粤府1号文提出: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当前政策上虽然支持建设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但实际操作中供需矛盾突出,覆盖面低、进展缓慢、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等,特别是企业引进的外来技术人员对住房的期待短期内还难以实现,严重阻碍了各大企业引进人才的进度。
  究其原因:
  一是建设规模不足。政府虽然逐步加大人才公寓的建设力度和规模,提高保障的标准,但建设总量、建设进度与社会实际需求比较,无异于杯水车薪。
  二是覆盖面过窄。现有人才公寓政策的覆盖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市民”和科研高校单位引进的“高级人才”,一般企业引进的高技术人员根本无法申请获得。
  三是建设主体单一。建设人才公寓目前基本上是政府在唱独角戏,社会性力量特别是企业参与建设的氛围还不浓,社会资金的投入还不够雄厚,导致人才公寓建设后劲不足。
  二、借鉴案例:国内其他省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案例
  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住房是政府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无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加大了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把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动力,如上海、青岛、扬州、无锡、杭州以及贵州省贵阳市等地。
  《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上海建设成为集聚能力强、辐射领域广的国际人才高地”。要建设国际人才高地,就必须“要让人才对上海这座城市有文化认同感、情感归属感和心灵愉悦感。”要增强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层次青年人才对上海的归属感,“乐居”已经成为上海吸引人才、汇聚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上海市基本形成了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动迁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引进人才,主要采用公租房制度来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其中,“人才公寓”就是公租房制度中为解决青年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有益实践。自从2008年启动的浦东“金梧桐”人才公寓计划以来,上海市各个区县都逐步启动了人才公寓建设。人才公寓为青年人才提供有尊严的生活环境,对青年人才的“安居”、“乐居”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上海市人才公寓主要按照公租房性质进行建设、运营,主要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
  目前,上海公租房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出资建设运营人才公寓,主要用于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需要扶持的企业中各类引进的人才。
  二是“园区主导”模式,由园区投资自建,主要用于园区内企业引进人才。目前这一类人才公寓占主体地位。如浦东新区张江园区的人才公寓。
  三是“国企主导”模式,即国企出资建设运营人才公寓,主要用于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企业和部分市场人才。如以陆家嘴集团为代表的“陆家嘴花园”人才公寓,主要针对陆家嘴地区的金融人才。
  青岛2012年以来相继出台了《青岛市“千万平米”人才公寓建设推进方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政策,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集聚的积极作用。贵阳市出台《高级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修建的方式,在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高级人才公寓,首批高级人才公寓共700套。无锡市出台《高层次人才公寓三年行动计划》,杭州市出台《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宁波市实施“三年万套”人才公寓建设计划,采取租售结合、实物和货币补贴结合等办法,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各类人才住房。
  建议: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加快实施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
  人才公寓的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省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主要可采取政府组织建设、用人单位自建(科研院校、企业)、按比例配建、工业区改造、市场运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在政府组织建设供需矛盾突出、市场运作建设制度不完善情况下,根据我省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可积极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参与自建人才公寓,实现多赢目标,加快实施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进程。
  (一)大中型企业自建人才公寓方式定义
  员工住房需求大、实力比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参与人才公寓建设。
  企业参与自建人才公寓建设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调研,了解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选择有实力的企业与政府合作建设人才公寓,政府可以采取划拨土地、资金拨付、货币补贴等方式,企业采取建设资金投入、自行建设、资金自筹、物业管理等方式。企业对人才公寓的建设状况、分配对象、住房动态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把住房分配给参与建设的企业真正需要的员工。企业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政府无法在短时间提供足够的人才公寓的困难,为政府减少财政负担,同时又使住房福利真正惠及到需要的各类人才手上。企业参与人才公寓可形成业主物业自治,公司引进的人才成为社区管理的主人,能增强业主居住安全,便于管理,留住人才,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
  (二)大中型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建设规划与原有工业园区改造
  根据省市各级政府、企业单位等引进人才指标情况,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地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以年度为单位制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
  同时,可以利用各地原有工业区进行改造,构建特色人才公寓,降低土地、建设等资源成本。
  设立市级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规划部门结合区域内人才的需求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对原有工业园区进行改造,在产业聚集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三)大中型企业自建人才公寓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
  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可分为租赁型人才公寓和产权型人才公寓。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建成后原则上只租不售;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以出让方式供地。
  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自建人才公寓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当地政府、房管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开发建设企业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企业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区财政,专项用于区人才公寓建设。
  (四)企业自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地实现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应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对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
  (五)企业自建人才公寓产权和使用管理:限价限转让
  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试用期间,实行限价限转让制度管理。
  出售的产权型人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各地房管局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自建人才公寓房屋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各市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在此,建议制定我省大中型企业自建人才公寓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大中型企业实行先行先试、先试先行原则,探索经验并形成模式,逐步向全省推广。
  同时,政府优化服务,建立大中型企业信誉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要在用地、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企业直接开发的人才公寓应从低征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建设性规费,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融资,财政可以采取贴息的办法,尽可能降低企业的建设成本,为大中型骨干企业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解除后顾之忧,最终实现广东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