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70164号
案 题:关于回应群众关切,规范道路限速的建议
提 出 人:陈利浩(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交通拥堵越来越成为城市痛点。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当然是客观根源,但不规范的限速理念和措施也是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限速的法规和规定;在重视安全的同时兼顾交通效率不够;没有科学分析车速和安全的关系,确定的限速标准不尽合理;测速设备过多、处罚过严;考核体系不够合理等。除了客观上加剧拥堵,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司机群众的忧患、交通安全的隐患、政民关系的后患,在多次调研中群众的反映都较为强烈。应该从回应人民关切、践行群众路线的高度,客观分析,合理优化,妥善解决。具体建议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公安部的实施细则。国家法规对于交通安全、通行效率、合理限速等作了统筹兼顾,均衡合理,但需全面、真正地落实。比如,按照法规,同一测速点拍到超速车数量大、或群众投诉意见多时,就说明限速可能不合理,应调研论证、报批后调整,但在现实中却往往把这种情形作为“工作成绩”;又如,法规规定在同一管辖区间被被拍到多次超速、只应处罚其中一次,但基本无人知晓、执行这条规定,等等。应加大对国家法规、规定宣传、落实的力度,不能“凡是能增加罚款的就坚决落实,凡是会减少收入的则能拖则拖”。
二、路是用来开的、不是用来限的。研究、测试和实际观察都已经证明:车速并非越慢越安全,而是越和车流速度接近越安全。因此,从宣传、考试、制定交管措施等方面都应摒弃“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陈旧观念,不再片面强调“十次事故九次快”,而应明确“该快不快也不对”、“跟着走最应该”、“随大流最保险”。
三、合理确定道路限速,主要措施是:
1、每条道路在设计、建设时都有速度标准,与其宽度、转弯半径、交叉设置等匹配,投入运行后的限速一般都应按照设计标准,不应任意降低。
2、不能因为个别车辆(如超载大货车)在某一路段出了事故,就随意降低限速标准,不应该“一人生病、大家吃药”。
3、公安部规定的“85%位车速”充分体现了速度管理的“群众路线”,应科学测定、严格遵循。
4、连续且同一标准的道路的限速应基本保持一致,不应任意变换,让司机无所适从、频频刹车、导致追尾。
四、规范测速设备,主要措施是:
1、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规定,只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不能想装就装,避免过多过密。
2、规范提示。现在大多的测速提示只是笼统的“测速路段”,而公安部对提示的规定非常明确、具体, 比如:既要在500米外设置“限速”标志、又要在200米外设置“测速”提示;如果有交叉路口、还要再重复“测速”提示;移动测速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既不得影响交通、更不能遮挡或者掩盖;等等,必须严格遵循。
3、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落实“一程一罚”(同一管辖路段只罚一次)、“罚不责众”(对拍到车辆数量大、群众投诉多的测速设备及时进行调研论证,经审批后适当提高限速)。
4、逐步把定点测速合并为区间测速,使司机既合理控制车速,又无需频频刹车、影响安全。
五、交管部门的现行考核体系中突出了“安全”、而兼顾效率不够,应把效率即交通顺畅度的指标加入考核体系,预防和纠正“只管死不死人,不管堵不堵车”的心态和做法。同时,坚决纠正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或变相实行的“罚款指标”。
我国已基本进入“轮子上的社会”。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体现的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路通,才能人和;车顺,才能心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南海要始终直通人民群众”,我们的公路,更应该成为党群关系、政民关系的“连心路”,绝不能变成人民群众的“堵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