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政府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提案

2020-04-17 02:40:1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80043号
  案    题:关于促进我省政府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由:
  在信息时代,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是提升国家信息化治理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正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以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为导向,按照国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先后出台了《广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等文件,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动政府大数据平台建设,打造广东"数字政府",聚力打造与经济地位相匹配的大数据强省。
  目前,我省政府大数据平台建设尚在起步阶段,在建设的过程中还面临以下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
  1、政府大数据建设与我省经济地位不匹配,成现代化治理短板
  广东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和第一经济大省,政府各部门积累了大量丰富的数据资源。据统计,87个省直部门有6988类数据资源、62332项信息项,居全国各省(区、市)首位。但是,目前各部门提出共享需求3649类,省级编目共享仅477类,数据资源的应用和服务水平仍较低。大量数据资源毫无关联地沉淀在各部门信息系统中,缺乏统一开发利用,难以发挥利民惠民、支撑政府决策的作用,成为我省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短板。
  2、大数据政策法规立法滞后,信息共享缺乏法律保障
  相较于主要发达国家注重通过法律顶层设计保障数据安全、厘清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权责,目前无论国家还是我省均缺乏相关法规,仅有贵州省通过了我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广东作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大省,在大数据地方法规建设方面仍亟待加强,以解决政府部门因无法可依而不敢共享、不愿共享的问题。
  3、各类系统条块分割,纵向横向重复建设多
  一是纵向上各级垂直管理部门建设的政府信息系统形成"数据烟囱"。由国家和省级垂直单位自建的不同信息系统,因建设时期、建设主体、业务领域不同,缺乏统一的业务数据标准,不利于信息的互联互通。二是横向上部门间各业务条块自建系统形成"信息孤岛"。政府部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部门化",导致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存储彼此独立、管理分散。据统计,我省现有37个网络孤岛、44个机房孤岛和超过4000类数据孤岛。三是横向纵向交叉重复导致信息冲突和治理成本偏高。各部门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重复建设,信息重复采集,且数据来源多,缺少统一数据标准,各标准间存在差异和冲突,缺少兼容,整合治理成本偏高。
  4、各部门协同性差,阻碍数据开放共享
  一方面,缺乏有效机制促进纵向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整合。尤其是国家垂直系统部门,或因掌握垄断信息,不愿让渡数据权力;或因前期进行信息资源汇聚及数据库系统建设的成本较高,在资源整合中得不到补偿,不愿让渡部门利益;或因不愿承担信息资源整合的安全风险,缺乏信息资源整合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横向上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的意愿不一。有着强业务需求带动的部门对于信息的共享和整合态度积极,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下的信息共享成效显著,而许多对于数据即时性、应用性需求不大的部门则对数据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意愿不强、动力不足,导致数据资源开发共享工作的进度不太理想。
  5、"三重三轻"问题突出,缺乏绩效考评机制
  一是重硬件轻软件。据统计,政府大数据建设投资项目中超70%为大数据平台及基础设施建设类,应用层面的软件开发不足5%。二是重建设轻管理。对政府大数据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承建考核的约束较为细致,但后续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则缺少长效机制。三是重搜集轻应用。重视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数据汇聚在一起,但对归集来的海量数据的后续开发、关联分析、应用开发则重视不足。此外,目前我省各部门1068个信息系统分别由200多家各类公司建设和运维,对于这些系统实际取得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如何,尚缺少科学、量化、细化的考核标准和依据。
  建议:
  1、突出广东特色,打造全国"数字政府"先行示范区
  紧密结合广东作为全国信息产业第一大省的产业优势,因地制宜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带动作用,汇聚政府、行业、企业各方合力,积极对接国家政策,着力构建统一安全的政府大数据平台,实现互联网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聚焦提升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政府"建设广东模式经验,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先行先试,探索打造全国"数字政府"先行示范区。
  2、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大数据发展有法可依
  加强大数据相关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广东拥有地方立法权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法规经验,探索制定我省大数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积累依法治理经验,推动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数据的界定、采集、存储、开发、应用、交易和归属权等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规范,厘清数据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各自权责,明确开放共享和保护隐私的界限,实现"科学、合理、安全"的数据共享,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3、坚持标准先行,加快构建大数据标准体系
  按照服务对象的区别,政府部门业务数据可分为三类,即政府对政府(G2G)、政府对企业(G2B)和政府对民众(G2C)。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加快推进各类数据标准整合,依托现有《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加强不同业务部门间数据标准体系的对接互联,构建标准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机制,解决数据共享开放的体制和技术难题。
  4、统筹协同共享,打破"数据烟囱",联通"信息孤岛"
  一是抓好数据统筹,把省、市、县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数据统一汇聚到一个平台上,整合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奠定数据应用基础。二是推动部门间协同,在统一的数据采集与交换规范标准下,打通各个业务系统、数据库,实现各类公共信息资源的互通互用,消除信息孤岛。三是建立有效机制打破行政壁垒,推动省级平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与国家垂直系统部门相关业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打破数据烟囱。
  5、以应用为导向,构建绩效监管长效机制
  结合政府、企业、民众需求迫切程度,将大数据平台建设重心放在开发应用上,一方面通过平台建设推动政府各部门业务流程变革,一方面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以项目需求带动政府各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更好实现简政放权。同时,建立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对于信息共享、整合和开发应用工作突出的部门,采取激励措施,增强内驱动力;对于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门,采取审计监督等措施,建立问责机制,增加外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