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提升我省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建议

2019-01-27 19:58:1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93)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全面提升我省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建议
  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省长期以来的老大难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提出的“提高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要求,必须加快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共十九大报告关于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是基础和核心。要改变我省城乡融合发展滞后、乡村治理能力薄弱的现状,就必须全面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我省乡村治理中法治化水平不足的体现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难以保障村委会有效发挥作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村民会议行使罢免权的有关程序规定不完善,且罢免的条件过于苛刻,难以执行;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贿选、破坏选举如何处罚也没有具体规定,村民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不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村干部选举、履职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一是村干部选举中的拉票贿选、宗族派系干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公正和效能。二是村干部存在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资金、挥霍公款、截留政府补贴资金物资、贱卖廉租集体物业和土地等损公肥私、滥用职权、贪腐受贿等问题。三是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村干部黑恶化,演变成林霸、水霸、沙霸、路霸,以及村干部与黑社会勾结实施违法建设、把持城中村改造等现象。
  (三)乡村基本利益关系缺乏规制,导致纠纷多发、高发。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权属关系及经营,或存在四至不清、权属不明等历史遗留问题,或存在土地、林权的出租、转包引发的合同纠纷问题,或存在村干部暗箱操作发包土地、山林,村民私自出售、出租土地等违法、违规问题。二是征地拆迁与补偿利益不平衡引发诸多矛盾,如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强制拆迁,或集体土地补偿分配不合理等。三是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中存在台账不完善、账目不公开、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当等问题。四是村公共资源在早年被承包没有收回,导致公共利益明显受损。这些利益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乡村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全面提升我省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建议
  法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是从顶层设计到社会资源权益配置到纠纷解决的系统工程。因此,要提升我省乡村治理能力,必须由内而外全面推进我省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一)完善法律法规。根据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一是要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完善村“两委”干部的质询和罢免机制,放宽启动质询和罢免的条件限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会议和一定数量的村民联名同时列为质询和罢免程序的发起主体。二是要加大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存在相关行为的被选举人除宣布当选无效外,还应限制其再次参选的权利,并积极向中央建议,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破坏选举罪”中予以规制。三是应对村民会议行使十项职权时的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予以补充完善。
  (二)依法规范乡村干部的选举及履职,改进乡村自治结构。一是要加强党对乡村自治的全面领导,优选行政村党支书,制定村党支书职责和负面清单,坚决防止党组织虚弱化边缘化,防止乡村基层被宗族、黑恶、邪教等势力所占据;二是要加大对村“两委”干部的监督考核力度,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将评议结果与工资补贴挂钩;三是要规范村“两委”关系,明确其职责权限,健全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一核多元”村级治理架构;四是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惩治黄赌毒拐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一是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发展路径,在现有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引导有条件的村(组)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二是引导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自身资产、资源、区位和其它条件,积极探索资产租赁型经济、资源整合型经济、稳健投资型经济、区位特色型经济、服务创收型经济等多种模式;三是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模式,促进集体经济良性运转、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三资”管理,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