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在深圳设立广东金融法院的建议

2019-01-27 20:01:52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49)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推动在深圳设立广东金融法院的建议
  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建议借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经验,在深圳设立广东金融法院。
  一、推动设立广东金融法院的必要性
  (一)金融业发展阶段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需要。2017年,广东省国民生产总值89879亿元,是上海的近三倍,其中,金融业增加值6851亿元,占GDP的7.6%,比上海高1520亿元;境内上市公司571家;深圳证券交易所IPO数量、融资及成交金额等指标位居全球交易所前列。2018年上半年广东省金融业增加值3803亿元,高于上海2918亿元的水平。第24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显示,广东省是全国唯一有两个城市入围“中国金融中心城市”的省份。广东省的金融业发展阶段需要专业的法制环境支持,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将成为金融业门类最全、机构最多的城市群,迫切需要优良的法制环境作为基础。
  (二)防范应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保障。广东省市场化程度高,民营经济活跃,新兴金融规模庞大,涉众纠纷易发多发,金融风险防范需求凸显,对司法审判提出挑战。在广东设立金融法院,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指引、规制和预警作用,有助于金融司法体制与国际接轨,更好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全面提升金融司法水平的要求。2013—2017年,广东省审结一审金融案件70.9万件,远高于上海市47.8万件。这些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对专业审判需求迫切。目前广东省金融审判体制既与广东省金融业地位不相匹配,也与金融审判实际需求存在差距。为此,推动设立广东金融法院,既有利于发挥金融审判专业化优势,也有利于丰富金融法院实践,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二、推动在深圳设立广东金融法院的可行性
  (一)深圳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高,纠纷案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2017年深圳地区生产总值22438亿元,占广东省地区生产总值四分之一,金融业增加值3060亿元,占广东省金融业增加值比重超过四成。按照第24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深圳在中国内地城市中排名第三,仅次于上海和北京。2015年至2017年,深圳法院新收金融案件逾5.5万件,其中2017年新收超过2.5万件,同比攀升70%;深圳金融法庭挂牌以来,受理一二审民商事金融纠纷案件逾3万宗,涉案标的超过200亿元。深圳金融市场体量大,金融案件数量多,推动在深圳设立广东金融法院,既符合深圳金融业发展的需求,又体现专门法院对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
  (二)深圳的专业化金融审判机构实践经验丰富。2015—2016年,深圳中院被确定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法院,2017年深圳中院和福田区法院分别设立金融审判庭、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同年12月26日,深圳金融法庭正式设立并按独立机构运作。201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全国率先设立金融仲裁院,2015年在前海蛇口自贸区设立金融仲裁中心。这些都为在深圳设立广东金融法院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和机构基础。深圳专业的审判队伍也为在深圳设立广东金融法院奠定了强大的人才基础。
  三、建议推动在深圳设立广东金融法院
  (一)将设立广东金融法院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工作规划。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将推动设立广东金融法院纳入湾区工作规划,及时向中央深改小组汇报。加快研究广东金融法院设立的思路和方案,统筹协调安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将设立广东金融法院纳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内容。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及时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请示,加快推动筹备规划工作。
  (三)按照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在深圳设置广东金融法院。建议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案件类型、审理级别等在深圳设立广东省金融法院,集中审理广东省内的金融案件。对金融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院审理。
  (四)参照上海金融法院设定广东金融法院的案件受理标准。建议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标准,受理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则主要受理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金融刑事案件主要受理涉众性强、影响大或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
  (五)赋予广东金融法院探索粤港澳三地司法合作的特色任务。建议赋予广东金融法院在金融司法领域开展粤港澳大湾区三种法律司法衔接和合作任务,探索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