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尽早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校园安全工作条例

2019-01-27 20:03:4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21)
邓静红委员的书面发言
——加快立法尽早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校园安全工作条例
  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了学校安全管理,但学校安全事故仍频繁发生,其严重后果使学校安全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针对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特点,教育部、公安部多次下文,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政策和部门规章,我省教育厅、公安厅也颁发了有关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为何在“三令五申”下,学校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学校安全工作究竟难在何处?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怎样才能破解这些难题?
  一、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安全经费严重不足。一是硬件投入、建设与维护不足,如学校校舍、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与维护;二是安全管理人员的投入不足,包括保安人员、校医、其他临工的工资发放;三是疾病防控、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投入不足;四是缺乏学校责任险与事故赔偿或补偿金等。学校实施“一费制”后,教育经费更显紧张,安全经费主要是在生均经费中安排,有些学校(特别是规模较小或层次较低的学校)甚至连基本的办公经费都不够,根本无法保障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支出。此外,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基金几乎空白,有些学校因资金不足没有购买责任险,一旦出现学校安全事故,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责任认定与事故赔偿问题。在学校安全责任方面,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明确规定“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但实际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权责不对等。资源、权力由政府控制,而风险责任(包括法律和行政管理责任)却要学校承担,政府本身应该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处理上承担什么责任却不清晰。
  二是社会各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例如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责任,家长和学生的责任等,目前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即使有规定,实施也不到位。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追究责任时往往是一种太过宽泛的责任追究,使本来不应该由学校承担的责任最终也会转嫁到学校身上。
  三是学校安全责任的界定(包括免责情形)缺乏法律权威性。无论是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实际执行中都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
  四是事故赔偿问题。事故赔偿涉及到赔偿原则、赔偿责任机构的认定、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资金来源等内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原则是实行过错原则,但现实情况是,只要在校学生发生了安全事故,即使学校没有过错,即使学生在学校管理范围之外,不明事理的家长也会找到学校要求赔偿。
  (三)校园周边安全环境存在隐患。危险水域警示标志不足、防护设施不健全、部分校园门口道路减速带、交通设施标志不完善,不同程度地存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网络安全、人身安全等隐患。学校周边环境的隐患,与各职能部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密切相关。
  二、立法层面上尽快建立我省校园安全工作条例
  破解这些难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以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合理界定学校、家长、学生及社会各方的责任,从而保障学生权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减轻因安全事故给学校带来的困扰以及给学生家庭、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一)合理界定学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学校安全责任相关人员除了学校外,还应该包括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学生及其监护人等,在法律条文中要明确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成立省市一级专门的学生伤害事故仲裁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司法、公安、医疗机构、社会人士、家长代表、教育部门代表等,以保证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使校园安全事故得到快捷有效公平的处理。
  (三)完善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一是设立校内学生伤亡事故赔偿基金,由学校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规定的比例划出一定的金额作为专项基金,不断累积,需要赔偿时从中拨付;二是由学校举办者出资、按学校学生人头数向保险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三是建立非赢利性教育保险公司,最好是采取一种更具公益性、更普及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目前的这种纯商业式的保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安全无小事,加快立法,尽早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校园安全工作条例。
  (发言者系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调研员,教育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