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00068
案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引导的提案
提 案 者:农工党广东省委会
类 别:经济
内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较大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但互联网金融上网跨域特点明显,风险蔓延快,涉及区域广,社会危害大,手法翻新升级快,交易成本低,极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问题。我省从2016年下半年起,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经过多种方式的整治,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野蛮增长势头得到有效压制,互联网金融风险高发、频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增量风险得到遏制,存量风险有序化解。但整体而言,旧的风险并未完全消除,新的问题又随之而来:
一、“套路贷”花样翻新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预付式消费舆情报告》,2018年预付式消费与金融信贷捆绑迭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各类租房贷、装修贷、美容贷、培训贷等“套路贷”层出不穷。
二、“校园贷”不断变种
“校园贷”等违法高利贷虽然受到了严重打击,但又出现了以注销大学生原有学生贷账户为幌子,引诱当事人从互联网平台下载APP借款并转账的新变种。
三、违法方式更极端
部分不良从业者为了应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公安机关打击,尽力缩短犯罪周期,采取捞一票就走的方式,推出类似“714高炮”等借贷周期更短、利息更高的新高利贷模式。
四、平台隐蔽性更强
许多非法网贷机构在专项整治之下并不是真正退出了行业,而是更换马甲,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科技网络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等更加隐蔽的方式继续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直接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排查难度。
建 议:
一、加强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指引
上述新的违法模式的出现与法规政策的不健全有直接关联,目前针对P2P网贷机构出台的网贷机构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存管指引、备案指引等相关规章相对概念性较强,导致在实践中,相关部门难以准确厘定许多具体的违法行为。建议:(一)细化网贷机构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存管指引、备案指引等现行政策法规,进一步明晰对P2P网贷机构的监管、经营行为定性、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二)出台类似《互联网保险条例》《互联网金融广告实施办法》,对主要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的保险、金融广告等明确监管规则。(三)出台正式的《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全面规范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有其合理性,也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现有的法律不能保证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进行融资的合法性,极易与违法公开发行证券以及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现行法律相冲突,应尽快明文定法,引导行业及业态的健康发展。
二、设立事前防范预警机制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不断翻新,但实际上万变不离其宗,容易出问题的基本上均是高风险、高利润而赢利模式不清、责任不明的金融产品。建议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成立由公安与金融监管局、同级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组成的跨部门风险防范责任小组,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新风险预警常态作业机制,在对资金流转密集的机构帐户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同时,加强对异常金融平台的实时监控及随机抽查,并联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及时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信息。
三、完善事中监管审查机制
(一)目前,我国P2P网贷机构实时数据接入系统(即国家监管监测系统)已经启动实施,金融机构产品信息、债权信息、交易流水等金融数据将日趋丰富,建议进一步结合我省信息化数字平台的建设,出台正式的《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优化监管流程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加强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提升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与化解能力以及监管效能。(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平台,将互联网金融信息纳入现有企业信用体系进行统一信用管理。(三)加强传统长效监管机制。一是严格落实金融持牌经营、特许经营的原则,把好准入门槛;二是强化公司治理和股东责任,建立主发起人机制,对主发起人进行资质限定;三是借贷规模与实收资本挂钩,健全合格投资者机制;四是强化风险披露及信息审查机制,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违规承诺收益,审慎甄别借贷对象信息等。
四、健全常态退出处置机制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前端入口的把控以及事中的日常监管,一旦风险暴发,极易引发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建议探索普适性的常态退出机制,通过加强防范预警、事中监管,在发现机构出现风险时,及早引导合法退出。
五、规范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模式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具有传统金融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经过专项整治活动以来,我省各类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数量大为减少,在册并仍能持续正常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基本上在合规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自控自检机制,对于这类守法企业的监管重点应放在软监管上,应本着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营商环境的目的,加强数据后台监控及加强提供配套服务,减少直接干预,避免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