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案

2020-01-13 00:35:1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案 号:20200075

案 题: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案

提 案 者:农工党广东省委会

类 别:经济

内容:

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对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当前我省在税收营商环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不完善

(一)税收政策跟不上现实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即使有内部标准也宣传不够,比如PPP业务。(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一种模式)

(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体现一视同仁,比如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能够享受15%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但是内地的人才却不能适用,客观上造成了大湾区内不同地域之间人才的税负不公平。

二、办税次数指标过高

《2019年世界纳税报告》显示,包括广东省在内的中国大六平均纳税次数为7次,但对比海外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比如中国香港由于税种少、税制简单,纳税次数平均每年只需3次。

三、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一)办税人员回复咨询的准确率有待提升。税务机关现场办税人员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有时不同的办税人员会有不同的答案。

(二)电子办税系统的稳定性有待提高。目前税务机关的电子办税系统稳定性较差,在集中纳税申报期不能满足需求,系统容易崩溃。

(三)部分地区12366税收咨询电话接通率和回复准确率有待提高。纳税人经常需要多次拨打才能够接通,有时甚至多次拨打也无法接通。对于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接听人员也并不能立即准确回复。

(四)网上办税,有些文字表述太过专业,艰深晦涩,不接地气。按网上办税指引准备材料,到现场办税,却常因不一致而被要求补充材料。

四、部分税收程序较为复杂

(一)一些税收优惠申请程序繁琐,企业不能享受到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比如,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虽然国家出台规定,试行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制度,但却做出了只有极少数企业才能达到的严格要求。

(二)“技术绑架法律”。因电子办税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纳税人无法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办税系统申报办理纳税事项,系统功能恢复后纳税人再次申报办理纳税事项时已超过税法规定期间,系统却自动显示纳税人逾期办税、自动计算迟延纳税滞纳金,甚至还会被处以罚款。

建 议

一、提高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性

一是地方性税收政策制定时,在立法技术上应用语准确,涵义唯一。二是地方性税收政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对于国家没有规定具体税收政策的新业态、新业务及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难点、痛点问题,制定地方性的具体征收规则。

二、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机遇,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方面,对于内地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以尝试给予15%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以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奖励或补贴力度,降低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负担,尝试使其实际所得税税率与小微企业的5%、10%的税率持平。

三、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程度,推出“秒批”服务

一是进一步推广运用区块链技术,加强“互联网+税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所有的涉税申请事项均可通过电子办税平台办理。

二是引入智能咨询电话系统,实现12366税收咨询电话的智能化服务,全面提升电话咨询的接通率和答复的准确率。

三是适时推出办税秒批事项清单,对于税收优惠等事项的申请,可以在形式审查和事后监管的基础上实现秒批服务。

四、注重效率,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是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让纳税人少跑,一次性办结相关业务。

二是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已有的电子服务事项,也应增加人工解决途径,以备在技术故障时即时解决。

五、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税制研究与交流中心

粤港澳三地没有专门从事粤港澳三地税制研究的机构,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粤港澳税制研究与交流机构,为社会提供学习、研究和交流粤港澳三地税制的平台。

六、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完善税收救济途径

一方面,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仲裁制度;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税务法院、税收调解中心,集中管辖涉粤港澳三地税务纠纷。另一方面,建立税务律师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涉税争议解决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