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省属国企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议

2021-02-26 00:28:39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之四十九
  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提升省属国企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议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我省省属国有资产规模庞大,但与民营经济比,都明显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经济效率与效益低下的差距。在新一轮的改革创新中,革故鼎新进一步提升省属国企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省属国企创新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在缺乏有效激励和精准监管的情况下,国企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和预算软约束问题,这导致国企创新能力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一)选人用人机制过度行政化导致创新热情下降。省属国企作为市场主体,既需要党务、行政方面的人才,也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合理、科学的人才结构是企业发展的保障。但在省属国企多轮的重组中,存在选用人不匹配的现象。部分高管具有较强的行政官员配给色彩,不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匹配的知识与能力;选聘的高管存在“双轨制”,即内部经理人和外部经理人并存,“内部消化、由内向外、外部内化”等现象时有发生;高管的任期限制和频繁调动,易于诱发高管的“短期行为”;由于高管的薪酬激励受到诸多制约,导致高管趋于风险厌恶和责任规避,“不想作为”。
  (二)容错免责机制不足导致风险承担趋于保守。省属国企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问责和重复监管现象,约束性制度和纠错追责措施执行刚性,容错免责机制执行不足。这种一手硬、一手软的现状强化了高管的避责动机,使得高管不敢尝试有一定风险的研发创新活动,不出事、少出事成为管理层决策的重要导向。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省属国企设计了较多的决策流程和层级请示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高管提供了免责机制,但是增加了沟通成本,降低了企业对市场的响应速度,不利于推进企业创新活动。
  (三)低水平创新活动使得创新的内在需求不足。部分省属国企仍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尚未形成独立自主的创新能力,其创新活动呈现出低水平、高成本、低收益的特征。此时,“后发劣势”远大于“后发优势”,创新贡献的利润十分有限。创新效益的不显著,又反过来抑制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很多传统产业的省属国企还面临着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等经营压力,对创新活动更加无暇顾及。
  二、提升省属国企创新能力的建议
  (一)创新顶层设计,通过治理变革释放创新潜力。国企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首先应做好各治理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运行机制建设。其中的关键在于:一是充分发挥党委领导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委在制定企业创新战略过程中,把方向、管大局;在具体实施层面,需要基层党组织发挥先锋模范和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做实董事会。应使董事会中的每一位董事,都真正承担起其在董事会决策中的个人责任,有效履职。三是建立明晰的不同岗位选才用人匹配度任前审核制度,提高选才用人的精准性。四是高管团队职业经理人化。建议选取一部分省属国企作为试点,对从事经营事务的高管团队统一取消国有企业高管干部身份,并实行全员市场化选聘机制。五是细化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充分释放以创新为核心的企业家精神。激发国有企业高管的企业家精神,需要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具体要求,切实厘清容错免责的申请条件、科学制定容错免责的实施程序、明确纠错追责所要求的改正及惩戒措施、推动澄清正名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将容错免责机制作为实施纠错问责时的前置性程序,“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二)创新组织模式,通过敏捷管理加速创新迭代。根据创新内容和创新需求的不同,对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创新再造,灵活布局创新组织模式,包括组建创新实验室、孵化器或加速器等,创新实验室主要是对现有业务进行渐进式改造,如对现有流程的数字化提升;孵化器以及加速器主要是对从无到有的颠覆式创新概念进行孵化。无论是渐进式创新还是颠覆式创新,在涉及到多部门协作时,要打破条线间隔,组成跨部门的项目团队,甚至需要在物理上将跨部门团队集中在同一场地封闭协作。
  (三)创新考核激励,通过长效机制实现价值创造。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高管团队改革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一是应设置相对较长的企业管理团队任期保障制度,维护团队的相对稳定。完善市场化的薪酬机制,探索分红等短期激励和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模式,推动和引导高管将个人成长与企业短期绩效和中长期发展协同起来;二是在廉洁上严管,在经营上放活,强化企业总量考核,淡化单一项目考核,用专业的评价、行业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正常投资成功与失败。 
  (四)创新问责机制,通过专业人员实现精准问责。对成熟行业的国企,可以通过引入专业人员实现精准问责。在保障独立性的情况下,由业内的资深专业人员来从事或领导问责工作,准确理解决策所处的现实背景、决策情境和竞争环境,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问题进行有效区分,提高问责的专业性和精准度。在实现有效监督的同时,给予国企管理层充分的信任,保护其创新积极性,激发国企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