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的建议

2021-02-26 00:42:20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之三十四
  梁琦委员的书面发言
  ——关于规范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2020年11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黑名单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和方法。但是,信用黑名单制度本身应该在法制框架内,否则,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效能,反而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当前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黑名单的设立、公示、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目前,我省信用黑名单较多,很多地方政府部门都设有信用黑名单。其中,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其设立、查询、退出、管理等,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信用黑名单,并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而其他信用黑名单,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信用黑名单的发布比较随意,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目前我省信用黑名单的管理还比较混乱,信用修复制度并不完善。一些信用黑名单发布比较随意,但在网络世界,信用黑名单一经公布,经其他网站转发、使用后,几乎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给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并退出信用黑名单造成很大困难。
  (三)当前我省正在着手制定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需要完善。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但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公布主体、范围及方式等内容,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操中仍然难以解决当前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混乱的现状。
  二、规范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依法规范我省信用黑名单的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及时予以清理。第一,对我省的信用黑名单进行清理,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黑名单;第二,对作为设立信用黑名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已经过期或过时的,结合具体情况予以修订或废止;第三,对已公布的失信信息进行清理,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没有依据的移出失信信息范围;第四,依法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第五,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所有的惩戒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黑名单发布平台。将“信用广东”及各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作为我省统一的信用黑名单发布平台,所有的信用黑名单均通过该网站发布,实现信用黑名单一站式公布、一站式查询、一站式管理。
  (三)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主体自主、自觉纠正失信行为后退出信用黑名单提供通道。为规范主管部门的信用修复行为,应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修复期限,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其移出黑名单。此外,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的一般失信行为,宜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失信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达到退出黑名单的标准,应由提供失信信息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将其移出黑名单。另一方面,也要为每个失信主体建立信用档案,使之“曾经失信”有案可查;以防备“过去一笔勾销,再度失信的成本过低”而一错再错、屡错屡犯。
  (四)规范信用信息公示行为,为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以共享,在什么范围共享,要有合法的原则。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等,都要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发言者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教育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