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出台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建议

2021-02-26 00:50:22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之二十六
  民进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加快出台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明确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此制度有利于该类涉罪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就业中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防止被贴上“罪犯”标签,是遵循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的体现,也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最好贯彻,彰显司法人性关怀。2014年,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宣传部等12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正式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该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施行适用,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范实施。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一、存在问题
  鉴于该制度在《刑诉法》规定较为原则,我省在施行该制度时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2013年省高级法院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我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犯罪记录封存规定的要求,江门、佛山等地检察机关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指引、实施细则,阳江市检察院等九家单位共同制定了《阳江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试行)》,但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办法,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尚无统一实施规范遵循,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
  (一)部分公安机关认识存在偏差,电子档案封存效果欠佳。据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精神,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但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认为其非封存的义务机关,以致通过公安查询系统可查看到未成年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信息,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联动性不强。当前,我省推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方式,是法院向公安、检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发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将裁判结果通报给其他封存义务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同程序处之。实践中,部门之间存在联动性不强、衔接不畅问题,如法院存在未及时告知判决书生效、文书送达不及时的情况;检察机关将须封存犯罪记录案件向公安机关告知封存义务后,公安机关并未就“是否实施封存”对检察机关进行答复;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档案查询情况,无法及时核实公安机关是否遵守封存规则等。
  (三)部分公安机关对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规范。实践中,公安机关为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出现过“无法查询”“18岁以后无犯罪记录”等不规范表述。另外,《刑法修正案(八)》《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均已明确,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但在现实中,仍存在该类未成年人因有前科而不能进入国家体制内岗位工作,入伍亦存在阻碍等个案。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有待发挥。检察机关仅能保证本院的相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而对其他办案单位的封存行为如公安机关是否在其报警或预警监控系统中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予以清除等,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建议
  (一)抓紧出台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涉及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民政、人社等多部门,需出台全省性的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实施细则须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实施封存单位的义务和职责,封存内容(含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查询程序,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入伍、就业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范文书格式等。
  (二)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加密”设置。对政法各单位各类信息系统中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标注“封存”字样进行“加密”设置,对查询操作人员设置严格的犯罪记录查询资质和操作权限,查询时系统将自动提示“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也须经过严格审批,杜绝查询权利的滥用。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对于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未成年人档案封存中失职渎职行为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