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提案

2021-01-21 23:02:4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 出 人:民建广东省委会
  内    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如何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维护国家主权及发展利益,关键是要加快培养一批立场坚定、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在涉外法律斗争中维护国家利益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一、目前我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视不够。学科品牌、师资力量、经费投入、机构设置等还处于较低发展水平。不少院校受制于师资等条件限制,甚至不断压缩国际法课程。另外,教学内容过时、与用人端对接不畅、脱离国际法实践、忽视了学科交叉融合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二)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较为陈旧。特别是常态化地安排法治人才前往驻外机构、国际机构工作交流的机制未能建立,涉外高端法治人才和辅助人才少,同质化法治人才多,如在总数为205人的我国首批“一带一路”跨境服务律师人才库中,我省仅6位律师入库。
  (三)涉外审判队伍中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人才仍然短缺。目前,我省涉外审判队伍主要依靠地方审判机关自行造血、自我提升,制约了涉外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党政机关涉外法治人才数量明显不足。有些涉外机关对本部门面临的复杂性、前瞻性国际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二、加强我省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建议
  (一)提高国际法学科教学质量。特别是要提高国际法教学的中国意识和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关注度;扩大国际法学科的容量,增加新兴交叉学科;鼓励各高校完善“国内+国际”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机制,为更多的优秀的国际法专业学生“走出去”创造良好条件。
  (二)形成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错落有致的人才培养格局。一方面,提升高校在涉外实务中的参与度,组织更多的高校教师到涉外法治实践部门挂职锻炼。另一方面,引进涉外法治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人才加入教学队伍,完善干部兼职有关规定,解决与涉外事务相关的公职人员不敢、不能在法学院兼职授课问题,形成国际法人才培养双向交流机制。
  (三)加大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根据我省对外开放格局特点,重点加强推行自贸区战略、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治理、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擦亮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这一招牌,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人才培训计划,支持鼓励高层次法律人才申报省重大人才工程。继续加大涉外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开展更加有针对性的培养,推动提升我省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强律师等专业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加大我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力度,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建立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主要由教育、财政、人社、商务、外事、国资委、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有关贸易摩擦、“两反一保”、涉外知识产权、国际合规等方面的项目化培训,鼓励我省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参与贸易摩擦案件研究和处理,提升涉外专业服务能力水平。
  (四)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供需对接。落实重大涉外经贸活动聘请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多层级、多形式举办涉外法律服务推介会,加大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宣传力度,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我省重大涉外经贸活动、重大涉外纠纷解决和重要多双边经贸活动,支持涉外律师参与我省举办的境外展会。
  (五)加大高端涉外律师人才引进力度。提升引智意识,用好人才优粤、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等渠道机制,积极消除涉外法律高端服务人才引进障碍;采用聘任制、任期制等灵活模式,加快引进境外有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专职处理适用境外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涉外案件;落实好省的相关人才优惠措施,吸引境外高端涉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粤执业;根据司法部统筹安排,支持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推动落实对港澳台法律服务开放政策措施。
  (六)积极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利用我省优势资源,帮助我省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相关职能部门、中资企业、商协会等建立联系渠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及涉外业务较多的相关国家、地区的交流合作。依托我省驻海外经贸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广东省海外法律服务中心,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和公民提供有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