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提案

2021-01-21 23:19:10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
  内    容:
  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完善,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一、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加剧,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主体责任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等问题日益凸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缺乏立法支撑、联动机制不顺畅
  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改革仍停留在各部门出台的文件、方案或者联合发文的层次,文件效力位阶较低,多元联动范围有限,实施效果不理想,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联动机制仍不够完善,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对接不顺畅。
  (二)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运行经费的来源主要为政府的专项经费支持,经费保障方式较为单一,部分纠纷解决主体因缺少专项经费支持,无法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获得更多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力量。对非诉纠纷解决主体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缺乏具体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推动调解前置仍缺乏有力的举措。
  诉前调解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前置程序,不少当事人不愿意参与调解,启动调解难度大、耗时长,制约了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
  (四)调解员队伍参差不齐、专业性不强。
  调解员的入门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调解员资质认证体系,缺少晋升机制,调解员队伍稳定性、专业化都受较大影响,职业荣誉感和存在感不强,影响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五)调解组织不具备规模效应
  现有的专业调解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公信力不够,调解组织接收和化解纠纷的能力非常有限。
  二、我省出台法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针对上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出台《广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从制度层面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从全国来看,目前山东、福建、安徽、厦门、武汉等省市已出台促进多元化解纠纷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也有必要尽快出台该法规,以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制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二)制定条例是提高我省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需要。当前,我省纠纷化解的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纠纷化解过度倚重诉讼途径,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途径作用发挥不够,有必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推动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制定条例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诉求的需要。面对多元化纠纷主体和利益冲突,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立法整合多种纠纷化解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成本低廉、可供选择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诉求。
  三、立法的可行性暨草案建议稿的主要制度设计
  《广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第一章、第二章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管理体制作明确规定。包括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机构、群团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的职责,构建各方共同参与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
  (二)关于纠纷化解途径。第三章内容包括明确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化解途径,由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规定相关单位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对和解作出规定,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等作了明确规定等。
  (三)关于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四章对现行法律中关于调解的程序性规定进行梳理整合,对程序衔接和效力确认作规定。
  (四)关于保障措施。第五章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经费、队伍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作规定。一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规定以政府支持为主、捐赠和市场化收费为辅的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规定纠纷化解组织根据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解,并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等参与调解作了规定。三是规定相关部门在纠纷多发领域建立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并对加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信息化建设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