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高地的提案

2021-01-21 23:38:2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
  内    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革新。知识产权纠纷的妥当解决是将法治保障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总体来说,仲裁相对于司法裁判,能够提供解决程序、解决方式、当事人自主性等方面更加丰富的选择。特别是在大湾区多法域、多制度并存的情况下,仲裁以及与仲裁结合的调解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仲裁能够适当突破地域限制,提供成本较低的单一平台解决法律纠纷,而《纽约公约》保障了仲裁裁决能够方便地跨国执行。因此,知识产权仲裁可与大湾区发展现状相结合而具备特别优势。
  一、深圳知识产权仲裁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圳的主要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多年来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仲裁实践和制度建设,成绩突出、成果显著。但是,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统一和协调是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的规范基础。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不利于提升深圳作为知识产权仲裁优选地的地位。但是,目前《仲裁法》对相关问题仅做了概括规定,深圳仲裁机构的规则仅针对金融借款、海事物流、医疗争议制定专门规则。相较而言,《香港仲裁条例》2017年修订时专门增加了“关乎知识产权权利的仲裁”部分,具备一定示范意义。
  (二)仲裁机构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间的合作不足
  当前深圳拥有多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合作,深圳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首批进驻8家市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一站式平台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但该协同保护平台体系性不强,“引流”、“分流”作用有限。
  (三)仲裁员结构和名册制度不健全
  知识产权仲裁对仲裁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作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取向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仲裁员的选任方面应当贯彻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的人本化理念。当前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员名册,而且适用“强制名册制”,即当事人只能在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仲裁员,制约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四)仲裁案例宣传工作薄弱
  仲裁案件保密性强是其优势之一,但同时导致社会公众和潜在当事人难以正确认识和预判仲裁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结果。当前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重视案例评析工作,定期公开出版部分案例。但与较为成熟并不断发展的司法案例分析工作相比,仲裁在案例的分类、案件评析的公众参与度及公开渠道方面差距较大。
  二、完善深圳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规则
  粤港澳大湾区内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品流动性的基本矛盾表现得更加明显。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明确的规范指引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显著提高仲裁的权威性和吸引力。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应当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关注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方式、仲裁程序、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仲裁裁决在三地法院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等影响仲裁程序和效力的重要问题。
  (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跨地域、跨机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合作沟通平台
  未来应当建立跨地域、跨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统一平台,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司法和行政保护手段在跨越法域和制度障碍方面的优势。从理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的角度,在仲裁调解机构和保护机构之间建立常态化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深圳沟通三地的独特优势,沟通大湾区内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机制,为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仲裁服务的选项,形成跨地域知识产权保护链条。
  (三)优化仲裁员结构,建立三地仲裁员“开放名册制”
  在仲裁员的设置上应当以专业为导向,以不同知识产权类别作为划分依据,突出仲裁员的专业背景,使当事人可以选择专业方向更加贴合于纠纷类型的办案人员。同时,试行仲裁员“开放名册制”,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仲裁机构之间相互开放仲裁员名册的方式,或建立有条件的互认机制,推动大湾区专业机构间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的合作。
  (四)仿照“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更加系统的典型仲裁案例评析机制
  在对典型仲裁案件进行脱敏处理和评析后,利用各种媒体介质及时、充分公开,吸引仲裁机构、各类法律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了解和发扬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同时,通过各种媒介宣传仲裁机构与专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仲裁流程、费用、裁决的执行情况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这样能够有力地提升公众对仲裁公正性、灵活性的信任程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优先”的公共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