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
内 容:
案由:
农产品追溯体系是实现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提高政府智慧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对食品链进行农田/牧场到餐桌的全链追溯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政府的共识,也将成为国际市场上一个综合性的贸易壁垒。自2007年以来,我国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我省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依托国家追溯的平台,创建了多个省级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各地市、县区,许多大型农业企业、技术公司都纷纷建立各自的追溯系统。然而,截至目前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一直停留在信息系统的构建运用,与全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追溯平台多,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重复建设严重。此外,这些平台在追溯编码、精度、模式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侧重点也不同,信息无法共享和交换,给产品追溯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企业在面对各级以及多个政府部门不同的监管要求,在不同的无法互联互通的追溯平台上填报不同的追溯信息,导致无所适从,人力、物力等成本增加。
(二)各职能部门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自为政的问题仍然突出。这种多层次、多部门各自为政实施,导致在追溯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方面缺乏共识,项目建设上出现重复建设甚至互相挚肘的现象。同时,各职能部门监管以事后监管为主,只注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的追溯功效,对农产品整个生产过程的有效监管及防范不够重视。
(三)作为追溯主体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大量分散的小农户文化水平不够,对追溯的认知度较低。另一方面,由于溯源成本投入高,收益不明显,扶持激励机制少,消费者需求弱等影响,生产企业主动为产品编码的动力不足。
建议:
(一)从政策层面,加强对溯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和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这是依法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我省研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主体、范围、对象、内容等,增加强制性条款,强化从田头到餐桌全程溯源体系建设的推行力度,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的引导推动作用,并针对农产品追溯的难点给予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和鼓励,以提升农产品溯源参与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探索追溯管理协同推进机制。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和省级追溯平台,鼓励各市县有关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档案,不断完善名录。在规模生产经营主体中推行“纸质追溯+电子追溯”的合格证出具模式,逐步实现合格证电子化;对于小农户推行纸质合格证,形成电子追溯+纸质合格证互为补充的出证模式。积极开展试验示范,强化宣传引导,探索开展绿色食品生产主体带动模式、“检测合格”出证模式、电商平台销售模式、全方位追溯整县域推进模式等多种合格证推进模式,打造食用农产品追溯示范标杆企业,形成可看可学可推广的推进模式。建立联合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及时总结通报各市、县区推进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加强农产品源头管理,提高产业化标准化水平。建议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培育,推动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为质量安全追溯培育载体。以土地股份合作为载体推进标准化基地建设,破解农产品生产小、散、乱的难题。在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建立农业投入品登记台账和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实行严格的产地准出制度。推行全市农业统一配送,破解农业投入品监管难题,对农药配送实行“四统一”: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以及统一差率。对农药销售差率实行财政补贴,保障农药经销企业的正常运转。
(四)统筹管理,搭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信息交流系统。整合目前我省的食用农产品溯源建设资源,建立相对统一的溯源信息服务平台或各平台之间互留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引入第三方服务组织,为农业中小企业提供追溯信息录入等服务,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同时,抓住信息要点,大力推广多样化追溯终端。紧紧围绕“食品安全”溯源基本信息的需求,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环节、不同规模的生产经营者分别设计不同的追溯终端设备,避免大而全的建设思维,尽可能实现终端设备的使用平民化(易学、易查、易分析)和价格亲民化(易接受、易推广)。
(五)建议加大追溯体系的宣传培训力度,发挥溯源系统的全社会作用。建议政府和行业协会强化舆论宣传和行业培训,普及系统平台的使用率,使之能真正为生产者、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服务,以形成全社会对溯源体系建设的认同感,加快实现系统平台应有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