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出 人:朱颖恒
内 容:
一、加强网络视频直播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成为媒体市场新兴热点,创造了大量“网红”。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5.6亿,占网民总体的62%,其中,其中泛娱乐直播行业移动用户规模超过1.5亿人。
然而,网络视频直播作为迅猛发展的新网络文化业态,尚未形成有效的行业规制,监管的真空地带导致频繁出现直播内容低俗化现象。主播为了增加粉丝及点击率,无底线操作层出不穷,加剧了直播市场紊乱,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甚至存在涉黄赌毒等违法问题。因此,直播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必须加强监管。
二、现阶段网络视频直播监管的短板
(一)直播内容审核滞后,良莠不齐。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和交互性的特点,导致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并非易事。以直播平台为例,高峰时段在线用户人数可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次,且同时段进行直播的主播也以数以万计。在如此庞大的基数下,主播一句话瞬时扩散的影响力巨大,即时性的数据记录很难立即捕捉。并且,当前针对图像和视频的监管主要是通过人工审核的方式,人力成本耗费大。囿于直播内容的即时与不可预见,加上监管技术限制,网络直播平台监管难度大大提升,造成低俗化等不良影响。
(二)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引导。目前,我省网络视频直播类型虽可分为才艺、游戏及售货直播,但其商业运营模式大致相同。除了售货直播,其他直播方式多依托虚拟礼物打赏,运营方式同质化加剧了商业恶性竞争,导致不正当营销炒作、雇佣水军互相攻击等方式层出不穷。而网络直播的监管方式仍基本遵循“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用户,政府一般不直接监管用户”的一般监管模式,网络直播乱象横生暴露出这一模式未达到应有监管效果。
(三)监管主体过于分散,政出多门。当前,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虽然负责按照视听节目业务类型、接收终端、传播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是由于互联网直播监管内容与权限归口多个部门。目前,“两微一坛”等由网信办会同工信、公安等部门分工管理,网络音乐、视频聊天、网络直播等业务由文化部门、工信部门审批管理,造成诸如酷狗、网易等公司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其所开展网络直播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无权直接管理,造成对于网络直播监管缺乏统一归口部门负责,难以起到有效管束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APP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制度设计,形成监管合力。建议明确权责划分来重新整合监管力量,建立健全以网信办为监管主体,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网信与市场监管、公安、广电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监管合力;同时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创新监管理念,既压实网络平台、直播者和商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严格规范售货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有偿行为。我省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放机构24家,其中19家提供了广播电视网络直播服务,要充分发挥主流网络直播平台作用,占领舆论阵地主动发声。
(二)分类设定规则,包容审慎监管。建议根据网络平台直播新兴业态特点分类设定监管规则,对电商业态作分类管理,压实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目前,我省电商业态主要涵盖传统平台、短视频平台和“去中心化”电商技术提供的商业模式。应当根据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合理界定直播平台、主播、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具言之,传统电商平台主要为采用直播方式售货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或是含有经营性电商业务功能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住功能,提供类似传统电商平台的直播技术服务,均宜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辖范围,通过细化《电子商务法》规则予以监管。而对于提供技术性网络服务平台仅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不参与运营、分佣等,宜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管辖范围,界定其责任义务。
(三)统一界定底线,打击违法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要清晰界定网络直播经营底线,尤其是划定“红线”,明确对涉黄赌毒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对烟草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对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站直播销售发布。要形成打击合力,依法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构交易数额、虚构评价指数、欺骗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抄袭、仿冒、盗用等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违法行为,优化网络视频直播良好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