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出 人:蒋丽苑
内 容:
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党中央赋予深圳重大历史使命。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要完善民生服务供给体制,创新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在深圳开展国际前沿药品临床应用,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
为落实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方案中提出的“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高水平医疗机构,为港资澳资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便利”要求,加强港澳与大湾区内地城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关于扩大“港药通”试点范围的建议。
2020年1月发布的“惠港十六条”中,提出了“港药通”试点政策,即容许在指定港资医疗机构使用已在香港注册的药物和常用的医疗仪器。目前,港药通试点范围限定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正在牵头制定首批深港互认的药品名录。为了便于香港等境外医师开展诊疗服务。
深圳市坪山区正在与香港环球医疗合作,拟建设7万平的香港名医诊疗中心,该中心参照香港养和医院模式,建设汇集香港各专业顶级医学专家的平台式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名医坐诊、远程医疗服务、进口医疗设备检测、国际进口药品使用等特色服务。
建议港药通试点政策能够覆盖到更多的医疗机构。
2、关于香港医(护)师执业许可医生执业的建议。
香港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目前有两种途径办理行医手续:一是按照《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2)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3)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二是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符合要求的港澳医师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到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手续。目前执行的政策不便于港澳医生来深圳执业,建议授权深圳审批境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深开展执业活动,制订有关人员准入和监管规范。
3、关于优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香港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可在深圳举办个体诊所,香港自然人或者法人服务提供者可在深圳举办门诊部、医院等类别医疗机构,涉外(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权限在省卫生健康委,建议授权深圳审批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深圳设置医疗机构,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优化港澳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和简化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