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经济转型升级的提案

2021-01-22 00:21:1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 出 人:朱颖恒
  内    容:
  一、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推进5G网络、全光网、智慧城市工程、智慧能源工程、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10月,我省5G基站数量已突破10万座,位居全国第一。12月16日,中央经济会议再次强调“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标志着“新基建”全面上升到长期国家战略层面。加大“新基建”投资力度,能够兼顾短期扩大有效需求和长期扩大有效供给,具有稳增长、稳就业、调结构、促创新、惠民生的重大意义。因此,必须加大投资力度,大力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基于“新基建”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后疫情时期地方财力拮据的现实,必须充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才能搞好我省的“新基建”。现阶段,我省既要发挥政府在“新基建”规划、设计和财政等宏观方面的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投融资,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的积极性。
  二、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的困难和短板
  (一)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中社会资本进入难。在早期基础设施中政府普遍在大型或超大型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启动PPP机制,个别地区将零散项目整体批量采用PPP运行模式,资金需求量大,多数在亿元以上,甚至百亿元,社会资本相对弱,缺乏与之匹配的融资能力。且政府在吸纳社会资本参与运作的项目中,普遍存在实际操作程序过多,对运营工作要求较高,项目本身周期长,在实际运营中既要接受政府审计压力,同时也要应对社会舆论压力。
  (二)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项目仍较低效。在公共服务型项目中,公益类运营较多,投资收益率无法达到市场预期,个别项目投资回报率不足5%,抑制社会资本进入意愿。而对于部分优质项目,个别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自身权力优势过度约束社会资本,人为提高“新基建”投资进入门槛,设置社会资本参与隐性门槛。如果项目招标和投标门槛设置过高,则不利于社会资本融入。如果社会资本收益过高,则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社会对政府监管不力和权力寻租等负面舆论。
  (三)“新基建”项目中社会资本容易脱实向虚。近年来,实体经济经营环境趋紧、下行压力加大,出现了增长放缓、结构性矛盾突出、效益下滑等问题。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楼市、股市等经济领域过热,社会游资大量炒作,催生了“楼市泡沫”“金融泡沫”。近期,部分互联网巨头瞄准社区团购领域,纷纷投资扶持社区团购APP,并进行大额补贴与零散小商贩争夺市场,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资本逐利本无可厚非,但我省地处“两个前沿”,既要应付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又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企业必须秉承更强的社会责任,才能做好科技赋能,服务产业升级,避免脱实向虚。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提质增效服务产业升级的建议
  (一)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灵活运用财政资金、专项债、基金、企业债券、信贷、融资租赁等财政和金融工具,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各类资金加大“新基建”的支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厘清“新基建”的产权属性,完善政府、国企和民企之间的投资合作机制,通过合理的机制设置激励社会资本提升努力水平、降低运营成本。采取包括税收减免、融资优惠等多种政策措施激励多种市场主体参与“新基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拓宽“新基建”的融资渠道。建议金融主管部门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新基建”信贷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以未来收益权、知识产权抵押为主的金融产品,实行与项目建设、收益期相匹配的长期信贷期限,为“新基建”精准定制信贷扶持。加大对“新基建”项目及产业链配套企业支持力度,支持“新基建”参与企业在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拓宽低成本资金来源。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专项债券安排项目配套融资支持力度。
  (三)优化“新基建”投资机制。建议投资主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基建”积极参与基建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REIT作为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优点,基建REIT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替代政府资金投入,避免地方大量举债,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探索将REIT与PPP有机结合起来,简化REIT“公募基金+ABS(资产证券化)+项目公司”的复杂融资结构,降低REIT融资产品设计成本、通道费和税收,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率,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的积极性。允许各方根据项目性质、风险分配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各项因素,选择BOT(建设-运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委托运营等不同PPP运营模式,鼓励灵活运用如基金、信托等融资工具参与PPP项目,有效降低社会资本资产负债率,减少项目投资压力。筛选那些具有服务实体经济意愿,且拥有服务企业,孵化企业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引导REIT、PPP项目,引导相关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服务好“六保”“六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