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出 人:张渝
内 容:
社会组织作为应急管理的多元参与主体之一,其能力建设和参与绩效,直接影响着全社会整体应急管理的水平。省委、省政府一直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为社会组织参与应急体系建设营造了基础环境。但在2020年疫情防控初期,兄弟省市的个别红十字会由于自身经验能力不足,暴露出未能有效配置慈善应急资源,引发社会议论,此种情形在我省是否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调研中发现,我省社会组织同样存在应急能力不强、应急参与渠道不畅、在应急管理中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一是枢纽型应急类社会组织发展不足。应急领域枢纽型社会组织数量不多,发展历程普遍较短,成立时间10年以上的应急类协会仅8家,且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尚未有效发挥协助各级政府、联系协调多元社会组织的功能。基础性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也存在模糊和相对弱化,作为社会触角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不强。一些专业型社会组织的能力不足,参与应急工作的渠道不畅,作用发挥不够。二是社会组织应急服务的规范性、协同性不足。社会组织参与应急管理以自发、自组织为主,不同类型社会组织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服务规范不统一;社会组织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且欠缺与政府应急力量共同训练、演练的机制,应急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三是社会应急服务行业标准亟需完善。行业标准及规范尚未建立,有关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虽然发布了《社会力量参与一线救灾行动指南》,但该《指南》仅以行业共识形式发布,缺乏约束力,在救灾实践中推广应用的效力有限。
为此,应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的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议如下:
一是针对不同的危机事态,如普发性疫情、重大甚至特别重大社会性安全事故或事件、特殊的灾难性事件等等,应明确应急领域基础性社会组织(如街道、社区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专业性救援救生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区分,有针对性地加强面向实战的能力建设和行业培育。加强基础性社会组织发现问题及时反应的能力建设和人员配备,强化基层组织与本辖区居民自组织、自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立辖区志愿者组织与基层街道和社区的应急召唤和响应处置机制,进行必要的协同演练,真正做到召之能应、应之能作、作之能成。加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综合应急能力建设,发挥行业引领和行业自律功能,引导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参与能力测评、制定服务规范与行业标准,形成规范发展的内生动力;采用职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方式,培养应急救援、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志愿者管理等专业人才,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定期开展专项培训、考核、评比工作,激发专业人员的活力与从业热情。
二是健全社会组织应急参与的保险产品及保障措施,同商业保险机构协商设立社会应急类保险产品,由当地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自然灾害及公共事业公众责任保险统保协议,将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人身伤亡纳入保险范围,或由应急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为社会应急救援队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是健全社会组织应急参与补助补偿措施,修订完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方式的法律依据,对社会组织应急参与产生的人工、交通、设备损耗等提供必要补偿。针对重大疫情及灾情影响,出台针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促进措施,确保社会组织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应急参与评估反馈和激励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根据行业规范与标准,对社会组织应急服务成效进行评估评级,对从业人员开放专业技术职级的认定,将评估结果与褒奖、惩戒措施挂钩,具体可以建立层级升降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及个人的功勋褒奖、适当惩戒的制度。在应急处置中先进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应予升级递进,组织或个人可以评定或授予荣誉功勋,以示褒奖;反之,不能应急或在应急中由于组织或个人自身主观态度和能力的不达、不逮,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适当惩戒,从而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持续推动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我省社会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