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构建我省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的提案

2021-01-22 19:04:11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 出 人:陈业雄
  内    容:
  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确定在承德等15个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开展试点。2020年9月1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保留原有试点的基础上拟新增14个试点城市。至此,全国除宁夏、青海、西藏、海南外,其他各省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将有城市进行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作为一个立足于成为社会保险的第六个险种,长护险从“十三五”开始试点过渡到“十四五”扩大试点,虽然试点地区已基本形成政策框架和运行模式,但作为一个新的社会保险险种、一项新建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扩大试点逐步稳妥推进。
  一、存在问题
  (一)长护险试点覆盖区域、覆盖人群有限,无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照护需求。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龄化和失能化成为老年人群的显著特征,加之家庭结构变化、老年人医疗费用攀升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和照顾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从经济上和生活上对老年人加强保障,但目前有限的长护险试点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照护需求。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约9000多万人,仅占总人口的6%,广大农村地区基本空白;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10万人,占全部失能人口的比例不到3%;此外,由于筹资来源等因素的考虑,目前15个长护险试点中有一半的试点地区仅覆盖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无法享受长护险待遇。以广东为例,广州长护险试点仅覆盖803万城镇职工,未覆盖全市500万城乡居民,覆盖人数仅占全省参保人数(1.078亿人)的7.4%。
  (二)医保、民政、残联、卫健、扶贫等部门的各类涉老、助残、扶贫等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缺乏衔接、条块分割,未能有效整合。
  《意见》指出“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但目前长护险的制度设计、资金筹集局限于医保部门,未能将现有的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补贴、老年残疾人补贴、特困供养人员补助、失独家庭老人补助等财政投入的各类补贴、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有效整合,未能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台优势,实现集约财政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二、意见建议
  (一)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参保对象、保障范围。《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建议广州长护险试点扩大覆盖人群、提高待遇水平,将居民中的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失独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人群逐步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另外,建议向国家医保局申请在我省扩大试点地区,将东莞、佛山等有条件的地市纳入试点范畴。
  (二)在非试点地区以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广、整合重点人群长护保险。如针对特困供养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高龄重度失能老人等重点人群,整合现有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补贴等各类资金和相关政策,建立重点人群长护保险,以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项目承办效率,助力构建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在操作上,建议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厘清相关政策责任边界的原则,探索优化政策之间的衔接,既要避免重复享受,又要使相关人群有相应的政策保障。
  (三)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护理保险具有广覆盖、保基本的显著特点,对护理保险的经办服务有更高的要求。《意见》对购买第三方服务持完全开放立场,从引入第三方监管,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甚至推进“互联网+”创新技术,均充分释放合作包容性。建议政府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积极引入具有全国性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中心,承担、参与受理居家失能人员的评定、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稽核调查等经办服务;协助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考核,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的监管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点多、管理规范、专业能力强等优势,助力提高长期护理服务经办效能。
  综上,我国正处在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的窗口期,建议结合我省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探索符合区域实际、体现广东特色的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积极构建我省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