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服务保障的提案

2021-01-22 23:22:40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 出 人:黎军 
  内    容: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迅猛发展,催生大量区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新就业形态。特别是今年疫情影响,新就业形态逐步成为吸纳溢出劳动力、稳定就业的重要渠道。但新就业形态打破现有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现行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的整套制度体系难以适应,亟需加快研究,尽快从顶层设计出发,补齐法律法规政策短板。
  一、基本情况
  新就业形态主要指伴随信息技术发展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平台化、去雇主化的新就业模式,模式类型丰富、种类各异,目前相对成熟、初具规模且迫切需要服务保障的主要是分享经济平台催生的新就业形态。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报告,2019年美团平台骑手约399万人;饿了么平台骑手约230万人;通过滴滴平台获得收入的网约车司机达到1166万人,等等。
  分享平台新就业形态具有区别于传统就业的显著特点。一是工作平台不固定。由传统就业的“企业+员工”变为“平台+个人+需求方”,每个从业人员可以对接多个平台。二是组织形式较松散。由传统就业的组织、人格、经济从属性明显变为去组织化,从业人员自带生产资料,可以随时随地根据平台信息提供服务。三是工作时间灵活。由传统就业的相对集中连续时间段劳动,变为从业人员自主掌握和控制工作时间,不需要到平台固定地点上班。四是工作门槛较低。具有更强包容性,特别是为很多困难人员提供工作机会。
  二、主要问题
  (一)现行监管服务体系与新业态快速发展不适应。新业态平台因低成本、高效率迅速崛起,经营模式各异,涉及关系复杂,可能有劳动关系、派遣关系、外包、兼职等。目前监管基本处于自由状态,除了需工商注册以及网约车监管较为严格外,针对其他平台企业的监管机制缺失,部门职能交叉,而平台企业跨地区经营,造成监管缺位。由于各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导致参照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守法企业用工成本相对上升,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比如,京东原来为所有快递员购买社保,但因其他快递未强制购买社保,人工成本相对更低,现在考虑逐步将部分快递业务外包。
  (二)现行劳动关系制度不适应新就业形态保障需求。现行制度体系主要以传统标准劳动关系和正规就业形态为基础建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将就业与劳动关系挂钩。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并非传统劳动关系,法律关系难以确认,法律地位不清晰,无法使用传统劳动保护措施,合法权益也难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进行保护。
  (三)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与灵活就业形态难以契合。现有社保体系同样以传统正规就业为主设计,覆盖灵活就业群体较为有限,当前纳入社保体系群体与快速壮大的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存在较大错位,特别是平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风险很大,保障需求非常迫切。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又存在参保门槛高,参保负担重,需同时承担企业、个人双方成本。虽然一些较大型平台企业也在探索购买商业保险,但保障水平偏低,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强制性制度。比如某平台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然平台投保了意外商业险,但家属仍然要求工伤待遇。
  (四)公共服务体系与新就业形态衔接有待增强。政府部门与平台企业的沟通联动不够,从业规模、人员需求等都掌握不够,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监测统计、就业推荐、技能培训、文化及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体系有待完善。
  三、意见建议
  (一)建议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就业服务保障。建议尽快明确新就业形态的定义和范畴,研究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保护体系,明确平台与个人的法律关系,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建议引导规范平台就业劳动基准,合理确定从业规则,维护从业人员工作、休息休假权利。建议建立新就业形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政策,依托大数据平台,提供精准化的就业、培训服务。
  (二)建议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议在广东省已明确包括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参加医疗、生育等参保限制;并针对收入水平等情况,丰富参保选择层次,降低参保负担,将更多群体纳入社保体系。建议国家加快落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扩大试点城市范围。
  (三)建议强化新就业形态平台健康发展扶持。建议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和理念,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健康规范发展,创造更多工作岗位。拿出更多改革创新举措,推动教育、住房、医疗等群众最关心的公共资源,向新就业形态群体延伸。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政府与集团平台数据共享,地方政府分级共享,畅通管理路径,实现政企数据交换“和谐共振”。建议鼓励平台数据资源有偿交易流通,提升数据价值,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