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提案

2021-01-23 00:08:49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出人:张卫红 
  内   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建设,既能有效防止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来源不明,帮助在发现问题食品后快速锁定来源与去向,又能帮助消费者及时、全面掌握食用农产品信息,倒逼食用农产品种养植和销售环节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所以,加强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很有必要。
  一、目前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电子化追溯体系建设缺乏长远规划和统一标准。目前,省、市、县(区)各级均积极主动开展食用农产品电子化溯源体系建设,但兼容互通的追溯标准尚未建立,信息数据内容和格式不统一,不利于各级电子化溯源平台直接的有效对接,存在溯源平台重复搭建、基层监管人员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重复录入等问题。
  (二)全链条电子化追溯体系仍不完善。一是食用农产品准出和准入环节之间没有有效衔接。按照职责分工,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环节、进入市场之后的销售环节分别由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目前,两部门之间的食用农产品电子化追溯体系仍各自独立建设和运用,数据共享程度不高。二是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者之间没有形成闭环。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监管部门对于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环节后的追溯重点放在批发市场环节的来源和去向追踪,零售农贸市场的追溯体系建设不足,特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末端追溯实施难度较大。
  (三)电子化追溯体系的推广存在难度。一是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建设会增加种养殖单位、市场开办方、场内经营者在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投入,推广存在难度。二是食用农产品来源非常分散,特别是一些种养殖散户,其没有进行主体登记,且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一般没有标签和包装,从田头到零售环节容易出现票据缺失、记载信息不全、串货等情况,很难全部纳入到追溯体系。三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存在食品安全主体意识不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到位,借助软件开展进销货管理有难度等问题。且溯源信息的录入是经营者自主行为,其完整性、真实性存在人为操作空间。四是目前部分地区已实现消费者通过扫码了解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但由于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不足,导致使用频率不高。
  二、工作建议
  (一)推进统一标准和平台建设。一是建议由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统一的食用农产品电子化追溯系统标准,明确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码的编码规则、数据元和数据元目录,追溯信息的数据交换格式、传输协议和安全认证方式,信息追溯标识载体和识别等。如上海于2015年出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并制定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的标准,通过统一或间接统一的标识系统与其他层级追溯平台进行快速数据对接,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加快推进完善省、市级统一电子化追溯平台建设,重视打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省市县(区)各级之间的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并对市、县(区)现有追溯平台进行对接,逐步实现统一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程追溯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二)建立健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着力夯实推进电子化溯源体系建设的基础。一是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全面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认真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加大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意识。加大食用农产品监测抽检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开具真实、有效的产地证明,二是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加大对批发和零售农贸市场的督查检查力度,督促市场开办方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落实进场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三是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推动形成开展电子化溯源工作的合力。一是加强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在省级层面出台农产品电子溯源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确保全省各级、各部门同向发力。二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在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政府主导的追溯管理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推进运用电子化溯源平台较好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和奖励。三是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的目的和意义,增加市民群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四)完善优化电子化追溯平台功能。提高电子化溯源平台建设的实用性,以注重生产源头追溯信息的真实性、中间环节信息链条的连续性、消费端追溯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为原则,不断优化信息录入、获取流程,提高系统易用性和用户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