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提案

2021-01-23 00:53:50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 出 人:曾祥陆 
  内    容:
  一、基本情况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
  广东作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肩负着奋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的“总定位总目标”的光荣历史使命,社会救助工作尤其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也要实现走在全国前列。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坚持制度先行,将救助供养工作的各方面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运行。目前,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主要是2010年制订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侧重于通过供养方式来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对救助供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且,后续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通知》等法规规章政策,对救助供养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和完善。因此,我省现行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新阶段发展要求,也存在与上级政策制度未能很好衔接的情况,亟需予以修改完善。
  二、存在问题
  当前,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主要指《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一是救助供养对象范围过窄,限于农村居民,未能衔接城乡统筹的政策要求;二是救助供养内容单一,注重于物质类救助,忽视了服务类救助,未能很好满足救助对象的需求;三是部门职责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救助申请的受理部门是村民委员会,不能受理城市特困人员的申请;四是救助供养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规范;五是经费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意见建议
  综上,为推进做好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建议结合上级政策制度和我省实际,对《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进行修订,具体建议为:
  一是加强救助供养政策衔接。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并将城市“三无”人员统筹进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同时,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将未成年人救助对象的年龄从未满16周岁放宽到未满18周岁。
  二是拓展救助供养内容。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一方面丰富原有的救助供养内容,另一方面明确要求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并细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同时,可新增法律援助等救助内容,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物质类救助为主向“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并重转变。
  三是进一步理顺管理部门职责。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职责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并明确民政、财政、教育、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职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细化优化办理程序。建议从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多个环节全面细化优化救助供养办理程序,严格规范办理工作,让特困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到政府服务的“温度”。
  五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在推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的同时,可考虑将福彩、捐赠资金支持纳入经费来源,从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确保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