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推动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体制的提案

2021-01-23 00:57:2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出人:致公党广东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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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再次强调:“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坏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制度应该在法制框架内,有完善的、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法律依据,否则,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效能,反而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问题,对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当前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黑名单的设立、公示、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我省信用黑名单较多,很多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都设有信用黑名单。例如,除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之外,还有“建筑市场黑名单”、“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食品安全黑名单”等。通过在网上查询,我省信用黑名单数量多达二十多个。
  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其设立、查询、退出、管理等,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信用黑名单,并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而其他信用黑名单,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信用黑名单的发布比较随意,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省信用黑名单的管理还比较混乱,信用修复制度并不完善。一些信用黑名单发布比较随意,且在互联网上,信用黑名单一经公布,经其他网站转发、使用后,几乎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给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并退出信用黑名单造成很大困难。
  (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有关信用黑名单的规定并不完善
  当前,我省正在制定《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通常所说的“信用黑名单”),但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公布主体、范围及方式等内容,未做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实务中难以对信用黑名单管理进行操作。
  二、规范我省信用黑名单管理的建议
  (一)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及时清理我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信用黑名单
  第一,对我省的信用黑名单进行梳理,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黑名单;第二,对作为设立信用黑名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已经过期或过时的,结合具体情况予以修订或废止;第三,对已公布的失信信息进行清理,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没有依据的移出失信信息范围;第四,依法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第五,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所有的惩戒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黑名单发布平台
  我省建立了“信用广东”及各地方的信用门户网站,目前该网站建设、运行较为完善。建议将“信用广东”及各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作为我省统一的信用黑名单发布平台,所有的信用黑名单均通过该网站发布,实现信用黑名单一站式公布、一站式查询、一站式管理。除“信用广东”及各地方的信用门户网站之外,如果没有法定依据,其他任何主体及平台不得随意发布信用黑名单;其他主体及平台发布的信用黑名单,不得作为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依据。
  (三)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为规范主管部门的信用修复行为,实践中应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修复期限,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其移出黑名单。同时,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的一般失信行为,宜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失信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达到退出黑名单的标准,应由提供失信信息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将其移出黑名单。
  (四)结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精神及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正在制定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内容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依法依规原则,建议将该原则写入正在制定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之中。关于信用黑名单的设立、公示,至少应包括以下原则:第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二,不良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应当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确定;第三,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等,必须以法律、法规依据。
  此外,建议在条例中或者另行出台实施办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公布主体、公布的方式与范围、移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