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机制的提案

2022-01-18 09:11:31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出人:陈业雄(1390286291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分  类:医卫体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会办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内  容:

  一、提案背景

  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概念引起举国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虽然我国已经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内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近期,我国多地报告输入性本土疫情,涉及多个口岸,发现多条传播链条,迭加冬春季季节因素,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同时,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但对提高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我国各级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财政部发布的《2020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指出:疫情暴发蔓延时,全国财政收入大幅下滑,收支矛盾异常突出,地方财政运转尤为困难。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投入超过4000亿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境内发生了几次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1988年上海市甲型肝炎流行、2003年SARS疫情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后两者都在全国范围内大流行,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2009年以来,在全球其他地区爆发的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5次,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第6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我国乃至世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应对举措,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巨大。

  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补齐治理体系的短板弱项,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要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构筑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夯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基层基础。

  二、提案依据

  早在2007年,我国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2011年修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2020年9月,民政部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三、提案建议

  建议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机制,通过市场化、制度化的财务安排,服务建立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往往由各级地方政府承担起对本辖区居民的救治和救助义务。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为遏制疫情发展往往多措并举,如征用隔离场地、购买抗疫物资、补贴一线人员等。此类费用往往不在常规预算内,或超过预算额度,造成财政的波动。为平滑此类小额财政波动,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进行转嫁与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的作用如下:

  (一)实现防控费用预算化,有利于财政资金的管理。通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制度,将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的一部分转化为每年的保费支出,放大财政支出的效应,形成常态化机制。

  (二)缓解疫情防控压力,提升疫情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保险业参与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全过程,将政府事后救援转变为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事前安排,有效减轻政府疫情防控压力,通过高效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理赔服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保险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政府职能转变。以政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疫情发生后,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地方政府,由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通过政府转移支付,使保险赔付资金全面覆盖疫情点状爆发地区。

  通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利用保险的赔付功能,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减轻政府压力、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