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农工党广东省委会
分 类:劳动人事
办理类型:
内 容:
案 由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呈现去雇主化和平台化的发展趋势,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外卖员、网店店主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日益增多。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难以明确,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是一个实务难题。二是社保体系欠缺,部分地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户籍限制难以参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三是对新就业形态相关企业(平台)的监管需加强。
建 议
一、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单独立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并创建新型劳动关系(即“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该法与《劳动法》等法律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无规定时,可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与《宪法》等法律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遵循上位法优先下位法的原则。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多样性,对其与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该法需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范畴,明确纯调度型平台和组织掌控型企业平台等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制;对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方面规制;对弱从属性用工关系,则应考虑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平台从业者保护的需要,参照安全保障义务,仅考虑工伤等基本保障,而不考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等保障。
(二)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障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有较大限制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平台)、从业人员、使用者(包括受益方企业)在新就业形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对企业(平台)转移经营风险、逃避用工责任的规制力度,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二、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一是覆盖面广,全面放开非户籍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限制。二是覆盖种类多,积极引导购买商业性质的职业伤害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三是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迫切的住房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如将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
(二)建立低保障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可实行超额累进制。二是设置社保缴纳最低额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参考最低额度缴费;允许其在待业期间暂不缴社保,待重新上岗后再扣除待业期间欠缴的社保费用。三是对就业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 动者提供补贴政策。
(三)建立“刚柔并济”的社保缴纳模式。一是强制购买职业伤害保险,尤其是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平台;但考虑不同行业风险特点和行业现有保障机制,应合理设定职业伤害险费率。二是除职业伤害保险,其他种类保险可由劳动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三、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相关企业(平台)的监管
(一)政府相关部门搭平台做培训,推动新就业形态相关企业(平台)加强管理。如要求各企业(平台)制定劳动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进一步完善劳动报酬制度,建立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生产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二)大数据赋能,建立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监察云平台和新的劳动监管机制。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建立劳动信用平台,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就业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探索试点跨地区联动监察和仲裁模式,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等相适应的劳动监管机制;线上探索“一窗受理”模式,线下设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站点,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申诉和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