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农工党广东省委会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
内 容:
案 由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在(二十六)条“强化法治保障”部分中,提出了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以及加强粤澳司法交流协作,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要求。但是,经过调研了解,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善
横琴法院多元解纷中心于2020年12月挂牌,参加共建横琴法院多元解纷中心的调解机构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珠海市分会、珠海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融商一带一路调解中心等多家调解机构,但因为法院职能的局限性,多元解纷中心工作范围仅包括诉讼前和诉讼中的调解。2021年8月,珠海国际仲裁院挂牌成立,其地址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横琴深合区”)内,其服务除仲裁服务外也包括调解服务。但是,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效衔接的机制尚未建立。
二、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尚未设立
横琴深合区成立后,贸易活动将大幅增加,区内企业和个人对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需求将不断提高,涉外、涉港澳案件数量也将不断增长。而从当前涉外审判实践看,法院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律存在程序繁琐、时间过长等困境。在横琴深合区设立葡语国家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查明中心是提升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水平的需要,也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从国内实践看,已有依托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的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中心,依托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等查明机构,却没有葡语国家或地区法律查明中心。
三、粤澳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审批程序较为繁琐
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目前以2006年《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20年修订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关于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这两个规定为基础。2020年修订的关于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在原规定第二条基础下进行了修改,内容是:“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进行授权,澳门法院与横琴法院之间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仍需要层报至广东省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和转递,耗时较长。
四、粤澳两地法律界交流合作有待加强
粤澳两地在司法机关设置、职权划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为在横琴深合区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带来障碍;两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仲裁员、调解员间的相互学习交流愈发重要,但是目前粤澳两地法律界沟通交流的频率和深度尚不能满足横琴深合区发展的需求。
建 议
一、加快建立完善深合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提升横琴法院选任的港澳籍陪审员和港澳籍特邀调解员的参审率,充分发挥已经入驻横琴深合区的澳门街坊总会的调解作用。加强商事调解、仲裁与司法有机衔接,建立线上和线下相融合的“一站式”商事多元解纷平台,集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等服务为一体,提升跨境纠纷解决的便捷性。
二、尽快在横琴深合区设立域外法查明中心
依托澳门专业机构和人员储备,在横琴深合区内设立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域外法查明中心,提供包括葡语国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及其他域外法律查明在内的法律服务,同时为横琴深合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查明服务,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实现涉外、涉港澳案件法律查明与适用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三、及时简化横琴深合区内粤澳司法协助程序
推动澳门法院与横琴法院取得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授权,搭建粤澳司法协助平台,建立更高效的工作机制。借助信息技术优化横琴深合区内民商事案件司法协助方式,建立包括文书转递、跨境立案、案件查询、证据交换、跨境庭审、信息通报等的电子平台,实现区际司法协助全流程在线办理。推动在横琴深合区内简化粤澳两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互相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四、大力加强粤澳两地法律界交流合作
建立相对稳定与正式的横琴深合区法律学习交流平台和法律人才交流平台,加强粤澳两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仲裁员、律师、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定期开展法律研讨、参观访问和其他业务交流活动。加强粤澳法律信息共享合作,深化法律与教育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澳门律师事务所在横琴深合区设立代表处或分所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