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民建广东省委会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
内 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数字政府效能”。我省近年来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良好成效。
目前,越来越多区(县)镇(乡)级业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时,被要求使用由国家、省、市等上级统建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区(县)镇(乡)等基层单位使用垂直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后,数据不会留存本地,“业务在下、数据在上”的数据共享难问题日益严重,为了解决日常工作所需要的数据缺乏等问题,基层办事人员只能沿用以往经验,采取重复录入、大排查、全覆盖的工作方式,无形中加重社会管理成本。
一、存在问题
(一)部分上级部门共享意愿不强,不愿向基层开放数据共享权限。部分上级部门统建系统仅向区(县)镇(乡)级业务部门开放系统查询权限,即使提供数据接口也仅能进行单条或多条数据查询,导致基层政府无法掌握辖区内相关领域数据全貌。尤其在用电、税务、社保等重点领域,数源部门常以“需用户授权”“涉及个人隐私”“上级文件要求不允许对接”为由拒绝共享。如某区曾申请省市监部门的企业年报基本信息、企业年报社会保险信息、企业年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被以“未经企业同意无法提供”为由拒绝共享;申请省税务部门的个人参保单位信息核验、单位社保申报明细、房产税纳税申报信息、发票信息核验、法人纳税信息,被以“未取得当事人授权同意不得共享或需以明确形式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为由拒绝;申请省住建部门的地方规划控制线信息,被以“请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核”为由拒绝;申请省人社部门的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参保单位信息、企业参保缴费信息,被以“不通过库表共享”为由拒绝,但数源单位在注册时就明确以上资源仅提供库表方式进行交换。
(二)上级部门及公共事业运营单位向基层政府进行数据回流共享缺乏制度约束。现行的数据共享政策未明确上级部门及公共事业运营单位向基层政府回流和共享数据的义务和规范,导致省、市级部门回流数据的积极性不强,尤其用电、供水、医疗卫生、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运营单位还存在较大的数据壁垒。如与某电网公司沟通,请求协助提供某市某区所有用户用电区间数据,某电网公司表示需获取用户授权,但用户规模如此之大无法逐一获取授权。
(三)部分已回流的数据时效性较差,数据质量不高。目前回流数据的更新时效不高,多以月度更新为主,且各种业务系统标准规范不同,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不一,数据质量不高,区(县)镇(乡)级部门获取数据后还需要进行必要的清洗整理,无法直接应用在实时性要求较高的公共安全、应急响应处置等业务场景。
(四)省、市数据共享平台未完全实现对接,数据申请和共享流程仍不够畅顺。目前,区(县)镇(乡)部门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门户申请省级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需经过地市政数部门、省政数部门、省数源部门等审核环节,且各环节答复时限未有严格的管控,以致用数申请响应慢。另外,部分省级数源部门以相关数据已向市级政数部门共享或建议直接向市级业务部门申请为由拒绝区(县)镇(乡)级申请,而市政数部门在未得到数源单位的允许下也无法向区(县)镇(乡)级部门共享数据,数据回流工作陷入死循环。即使省级数源部门通过区(县)镇(乡)级部门申请,还需待市政数部门发布该回流数据后,区(县)镇(乡)级部门在市政务大数据门户重复申请一次,并需上传省级数源部门通过区(县)镇(乡)级数据使用需求的证明材料,降低了数据回流申请时效性。
二、建议
(一)完善数据共享制度,鼓励和规范区(县)镇(乡)级政府循数决策、循数治理。推动省、市级有关单位清理、修订不利于数据共享工作的文件或条款。健全数据共享制度,明确上级部门、公共事业运营单位向区(县)镇(乡)回流共享数据的相关义务,鼓励各级部门积极提供数据、深入应用数据,激发区(县)镇(乡)级政府积极循数决策、循数治理的积极性。
(二)提升上级统建系统的开放性,畅通数据共享渠道。结合基层具体数据应用场景进行分析,不应一刀切关闭数据向基层回流共享的渠道。在新建或维护上级统建系统时,为基层预留数据共享接口,形成良性循环的数据共享应用环境和氛围。对于敏感类数据,进行数据脱敏后共享。
(三)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规范。涵盖跨层级数据共享服务数据接口、基础数据资源命名规范、数据资源基础字段规范等,降低数据治理成本。
(四)加快各层级数据共享平台对接,提升基层用数效能。按照“全省一盘棋”框架,打通各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接口,减少基层政府在多个数据共享平台下的重复申请操作,简化数据申请和审批流程。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仅用于决策分析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各级政数部门间无条件共享数据的工作机制,提升数据应用效能。